正文 第39章 結語(1)(1 / 2)

——關於產權、法與政策的一致性命題

一致性是製度變遷的一個重要問題,它可以從多方麵獲得解釋。從根本意義上講,生產關係的調整要與生產力發展的要求相一致,從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從製度均衡的角度看,一個舊有平衡的打破到新的平衡的建立,也意味著一個新的一致性的形成。但本書的契入點還不在於此。在中國特定的體製變革的時代,政治、法律等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之間的對應關係始終處在變動之中。當新的經濟基礎逐步形成,與相對穩定的原上層建築之間就失於耦合,這對經濟來講也許不是大驚小怪的事情,但對於整個社會係統來說就可能麵臨一些問題。經濟體製的變革使得意識形態的價值理念和話語體係受到似是而非的諸多議論,關鍵的問題在於意識形態的特質與可見的事實之間如何協調,並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同。這也許不是一個純粹的經濟問題,受到上層建築影響和滲透的經濟體製,本身也包含著這樣的矛盾。這種矛盾包括觀念與體製的不一致,也包括上層建築體製與經濟體製間以及各領域體製間的不一致,這些不一致的方麵相互交織,甚至蘊藏明顯的衝突。劉守英(1992)認為,一種產權規則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的行為關係是否與一個社會或共同體已有的道德、習俗和倫理準則相符,是產權結構選擇和關於具體權利安排的重要依據。如果這兩者的吻合程度較高,它被接受的程度就較大,因而實施的成本就較低;如果兩者的衝突較大,它被接受的程度就較低,實施的成本也可能較高。要麼調整上層建築中不合理的成分與經濟基礎的變化相適應,要麼根據上層建築中合理成分的要求變革經濟基礎。長期存在的非一致性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潛在風險,雖然可能以難以自圓其說的信任危機或社會失範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問題還是源於經濟領域,並可能使經濟發展最終受到影響。這似乎與漸進式變革中的過渡性是矛盾的,實則不然。正因為是漸進式變革,才需要有一個原則和方向上的一致性,倘若沒有這種一致性,所謂的過渡性也就不存在,因為那樣表現出來的是突變式改革。

產權、法與政策之間,也因此擁有了不同尋常的內在聯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200,政治法使人獲得自由,民法使人獲得財產201,黑格爾則把二者統一起來。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指出,法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誌,意誌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202,而從自由的角度看,財產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質的目的203。紀坡民(2001)據此指出黑格爾的“抽象法”就是產權,其政策意義在於,在近代國家中保障財產安全是整個立法的關鍵,公民們大部分權利都與此有關。204從這裏可以看出,財產權既是人權的一種實現,也是人權進一步發展的保障。財產權作為人權之下具體的、基礎性、對象性和可轉讓的權利形式,是由人權所決定的,離開了運用自己財產的自由,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義上的人身自由或政治自由,限製了私有財產的自由必然限製其他一切自由205,這也使得產權與法籍人的權利範疇相通起來。以此觀之,我國農地集體產權的殘缺不僅減損了農民的財產權利或資產權利,而這種對換取消費品能力的折損,與農地用途和經營體製的限定,以及農村公共品的缺乏一起,減損了農民的人力資本的提升和運用空間,土地用途和經營體製的限製實質上形成了對人的權利的限製。一定程度上作為農村社會保障替代物的土地產權,事實上成為離土不離鄉的二元戶籍政策的柱石,限製了農民自身發展的更多可能性,使這種發展可能性的拓展,以及農民自由遷徙和生產生活空間的轉換變得艱難。由此,農村勞動者的人力資本產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失去了價格,農民作為勞動者的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也就視而不見了。農民在土地產權殘缺之外,還麵臨著人力資本產權的另一重缺損。現行農地產權製度事實上成為人力資本流動的雙向壁壘,既不能流出,也妨礙了外部人力資本的進入,造成農村人力資本狀況日益惡化和生產力日益空洞化。未來農地產權製度的變遷,必須與人的權利保障和全麵發展為依據進行設計和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