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貿方針政策
中國自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簽訂後,國家主權陸續喪失,外國人在華享有政治、經濟等各種特權。中國對外貿易成了列強對華經濟侵略、掠奪的主要途徑。當時中國進出口貿易經營權多為外國人控製,進出口貿易各環節亦為外國人把持,致使中國外貿淪為殖民地半殖民地性質。新中國成立後,人民當家做主,掌握國家主權,廢除了外國人在華享有的一切特權,結束了外國人控製、把持中國外貿的曆史,開創了中國外貿曆史的新紀元。
新中國外貿方針政策是“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獎出限入、量出為入”,“平等互利、互通有無”,“保護民族工商業、發展本國經濟”,“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和市場需求”,“大力扶持農、副、土、特產品出口,限製非必需品進口”,“平衡進出口貿易收支”等,一反過去為殖民主義者和帝國主義者利益服務的外貿政策,以剩餘的農、副、土、特產品和加工半製成品及工業產品換回國家經濟建設和國內市場所需之物。
(二)外貿措施
為實現國家上述外貿方針政策,外貿當局采取了一係列措施:
1.實行外貿管製
1949年3月15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辦法》《進出口貨物稅暫行辦法》,成立了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出口貨物一律實行許可證製度,無論公私貿易組織和外商貿易行所經營的進出口貨物,一律報經國家外貿當局核準,發給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否則不得進行。為此頒行了相關措施,如進出口貿易經營權限、進出口貿易審批製度和加強外彙管理等。
為確保國家經濟建設所需物資和市場需求,保護民族工商業發展,扭轉為外國人利益而輸出入商品的狀況,華北及天津外貿當局以國民政府統治時期輸出入委員會規定的進口商品從672項壓減為226項。凡國家經濟建設和市場所需之物,國家撥給外彙支持進口;出口的商品亦視國家經濟建設和市場需求而定。1949-1952年期間,先後有百餘種商品,分別列為禁止進出口、暫緩進出口、特許進出口、準予進出口、擴大進出口等多種形式。外貿當局還規定,中外商人經營進口的商品,國家有權優先收購;出口的產品,必要時國家有權令其調換。
國家一度實行集中統一進口、分散出口舉措。政府間貿易協定進口貨物和大宗商品,由國家主管部門或專業貿易總公司統一談判成交,地方口岸負責接貨驗貨,按統一計劃撥交用貨單位。地方建設所需進口小批量貨物,由地方外貿主管部門審批負責進口。1952年進口歸中央、出口轉地方舉措全麵實行後,地方外貿部門負責完成出口任務、管好進出口貿易各環節、及時調整產品出口價格、確保進出口產品的質量檢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