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生產、製備、加工及儲存常規標準
1.範圍
馬來西亞標準闡述了食品產業中關於清真食品的製備和操作的實用方針(包括營養增補劑),並提供了馬來西亞國家食品生產和食品貿易的基本要求,本標準與MS1480、MS1514可並用。
注:本標準不包括關於認證所需的所有要求,有關清真認證的事宜可在馬來西亞伊斯蘭主管當局的規程中查詢。
2.引用參考
以下引用參考在本標準應用中是必不可少的,過時的參考僅是引用版本,最新的參考就作為引用參考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版)。
MS1480:根據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HACCP)係統的食品安全。MS1514:食品衛生一般準則。中小型食品企業的良好衛生規範的方針是趨向於HACCP MON/MAK/18.03(GU)、食品質量監控部、公共健康部和馬來西亞健康部。
3.定義
針對本標準的目的,特使用以下術語和定義。3.1沙立亞法沙立亞法是指沙菲儀、馬立克、罕百裏與哈奈菲任何其一的教法學派的伊斯蘭法。
3.2清真(合法的)在不會給執行者帶來任何懲罰的情況下,伊斯蘭法所允許的事物或行為均為清真。
3.3清真食品清真食品是指伊斯蘭法所允許的食品,並應符合以下條件:
a.食品或其成分不得含有伊斯蘭法所規定的針對穆斯林的任何非清真動物或者未按照伊斯蘭法所屠宰的動物;b.食品不得含有被伊斯蘭法定義為汙穢物的任何成分;c.食品是安全無害的;食品是安全無害的;d.食品在製備、加工或生產中所用的設備不得與伊斯蘭法所規定為汙穢物有任何汙染;e.食品或其成分不得含有伊斯蘭法所不允許的人的任何部位或其衍生物;F.在製備、加工、包裝、儲存和運輸的過程中,清真食品與不符合a、b、c、d和e條件的任何其他食品或被伊斯蘭法規定為汙穢物的其他東西要完全隔離。3.4汙穢物3.4.1根據伊斯蘭法,汙穢物是:a.事物本身就是禁止的,比如豬及其衍生物、血及腐屍;b.被非清真食品汙染過的清真食品;c.直接與非清真的事物接觸過的清真食品;d.人類或動物所排出的任何液體或固體,比如尿、糞便、血、嘔吐物、膿液、豬狗的精子和卵子(除其他動物的精子和卵子);e.腐臭的屍體或者未按照伊斯蘭法所屠宰的清真動物。3.4.2汙穢物共分三類:
a.Mughallazah——嚴重汙穢物,是指狗和豬,包括從他們的排泄處、後裔和衍生物上所排出的任何液體和固體;B.Mukhaffafah——輕微汙穢物,僅指2歲或2歲以下男嬰的尿液,且他除了母乳以外不食用其他任何食品;c.Mutawassitah——中度汙穢物,是指介於嚴重汙穢物和輕微汙穢物之間的汙穢物,比如嘔吐物、膿液、血、含酒精的飲料、腐屍、從排泄處中排出的液體或固體等。
3.5屠宰根據伊斯蘭法,屠宰方法應當切斷氣管、食管、頸部動脈和靜脈來加快動物的放血和死亡。
3.6主管當局主管當局是那些由政府根據規定的要求執行具體工作的委派部門。注:在馬來西亞國家,有若幹負責不同領域的主管當局,例如:伊斯蘭事務部、動物健康部、公共健康部、食品安全部等等。
3.7伊斯蘭當局伊斯蘭當局是指在馬來西亞負責伊斯蘭事務的政府部門。
4.要求4.1清真食品、飲料的來源4.1.1動物動物可以分為兩類:
4.1.1.1陸地動物除了以下動物,其他的所有陸地動物作為食品均是清真的。a.未按照伊斯蘭法屠宰的動物;b.豬、狗及它們的後裔;c.長著長尖牙齒或獠牙用來捕殺獵物的動物,如老虎、熊、大象、貓、猴子等;d.有爪子的鳥或食肉的鳥;e.害蟲,如老鼠、蜈蚣、蠍子及其他類似動物;f.伊斯蘭禁止殺死的動物,如蜜蜂、啄木鳥等;g.令人厭惡的動物,如虱子、蒼蠅等。
4.1.1.2水生動物生長在水裏且離開水就不能生存的水生動物,如魚。除了對健康有毒的、令人麻醉的或有危險的動物外,所有的水生動物都是清真的。既能在水中生存也能在陸地生存的兩棲動物是非清真的,如鱷魚、海龜和青蛙。
4.1.2植物所有類型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衍生物都是清真的,除非它們對健康有害,令人麻醉或有危險。
4.1.3菌類植物和微生物所有類型的菌類和微生物(像細菌、藻類和菌類)和它們的副產品或它們的衍生物都是清真的,除非它們對健康有害,令人麻醉或有危險。4.1.4天然無機物和化學物質所有的天然無機物和化學物質都是清真的,除非它們對健康有害,令人麻醉或有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