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市場政府管製的產品基礎
本書將研究對象確定為資本收益類證券,也就是平常所說的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按國家規定依法發行的,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以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滿足這一定義的產品主要有三類:股權類證券產品、債權類證券產品以及在這兩類證券產品基礎上派生出來的衍生證券產品。
(一)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出資人的股份資本所有權書麵憑證。股票的持有者就是股份公司的股東,股票詳細闡述了公司與股東的約定關係,並闡明風險共擔、收益共享和企業管理的責任與權利。它既是一種集資方式,又是企業產權的存在形式,代表著資產所有權。股票的主要特點表現為三個方麵:第一,具有不返還性。股票作為股權在法律上的憑證,持有者有權參與紅利分配,並按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但不能中途退股索回本金,即隻“付息分紅,不退還本金”;第二,具有風險性。購買股票是一種風險投資,投資入股人有按規定獲得收益的權利,又要承擔風險對公司債務負有責任,即“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第三,具有流通性。股票作為一種資本證券,是一種靈活有效的集資工具和有價證券,雖不能中途返還,但可以轉讓、抵押和買賣流通,這種流通性和靈活性是股票的優點也是它的生命力所在。
股票以法律形式確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經濟關係:首先,股票是反映財產權的有價證券,它體現了持票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所有權,代表著股東獲取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和紅利的請求權。持票人就是股東,出示股票才能行使財產請求權,一旦股票被轉讓,其包含的財產請求權也一並隨之轉移。其次,股票是證明股東權的法律憑證。持票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相對於公司和公司財產享有獨立的股東權。股東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包括出席股東大會、投票表決、任免公司管理人員等“共益權”,以及分取股息紅利、認購新股、分配公司剩餘財產等“自益權”。股票是證明這些權利的法律憑證。股票將股東與公司聯係起來,形成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股東隻是基於股票享有股東權,但是不具有對其出資的直接支配權,這種關係不同於一般的所有權和債權關係。最後,股票是籌資和投資行為的法律憑證。對發行者而言,發售股票籌措自由資本的手段;對於認購者而言,購買股票則是一種投資行為。股票就是用來證明這種籌資和投資行為的法律憑證。
股票的有效性存在是與其發行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緊密相連的。隻要持有股票,購買者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和權益就不能改變,因此,它反映著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穩定的法律和經濟關係。對於購買者來說,股票代表著股東的永久性投資,隻有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轉售給他人才可能收回本金;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股票是籌措資金的重要手段,由於股票始終置身於股票市場而不能退出,股份公司發行股票所籌措到的資金在公司存續期間就是一筆穩定的自由資本。通過發行股票籌措的投資,成為股份公司用於生產和流通的實際資本,而股票本身則成為進行股票投資的媒介,獨立於實際資本之外,憑借它所代表的實際資本額和股東權益在股票市場上進行獨立的價值運動。
(二)債券
債務類工具的代表是債券,它是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的債券債務憑證。
與股票一樣,債券也是一種虛擬資本,本身並無價值,它是經濟運行中被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債券的持有人有權獲得一定量的收入,並能進行相應權利的發生、行使,債券也可以作為買賣對象和抵押品,成為金融市場上主要的、長期的信用工具。對籌資者來說,發售債券是為了籌集資金,因而是一種籌資工具;對投資者來說,購買債券是為了投資,因而是一種投資工具。
債券與股票雖然都屬於有價證券,但兩者是有區別的:(1)債券體現的是發行者與投資者之間的借貸關係,因而是一種債權債務證書;股票體現的是持有者與所投資企業之間的所有權關係,因而是一種所有權證書。(2)債券的發行者可以是營利性的經濟主體,如工商企業、金融機構,也可以是非營利性的主體,如政府機構、公共團體;而股票的發行者隻能是股份有限公司。(3)發行債券所籌措的資金列入發行者的負債;而發行股票所籌措的資金則列入發行公司的資產。(4)債券持有人不能參與發行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隻能要求發行者到期償還本息;股票持有者作為股東,有權參與發行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和利潤分配,但不能從公司資本中收回本金,不能退股。(5)債券的利息支付的順序優於利息和紅利,資產的清償也優於股票;股息、紅利的支付則隨股份公司盈利的多少而變動,股票持有人隻能待債券持有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債務充分清償後,人才能就剩餘資產進行分配。(6)債券的利息屬於企業的費用支出,計入企業成本;股票的股息和紅利則是股份公司待分配利潤的一部分,計入利潤分配。(7)債券具有事先固定的到期日,發行者在到期時,必須償還全部本息;股票則是沒有到期日,其股息和紅利的分配也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分配政策。因此,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講,債券的風險要低於股票,安全性則高於股票。
(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在債務類工具和股權類工具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證券產品,也可以是在金融衍生品本身基礎上派生出來的證券產品。金融衍生品的基礎產品是股權類工具和債權類工具或者是這些工具的某些特殊表現形式,因此,金融衍生品也具有與這兩種證券產品相類似的性質:(1)金融衍生品也是一種虛擬資本,本身並無價值,是經濟運行中被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2)持有人有權獲得一定量的收入,並能進行相應權利的發生、行使,以及相應義務的承擔;(3)金融衍生品也可以作為買賣對象和抵押品,成為金融市場上的信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