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證券市場政府管製製度存在的問題(1 / 3)

一、證券市場政府管製法律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製度建設不健全

1.現有法律對股票市場約束力不強。市場經濟實質上是一種法製經濟,它通過法律規則對上市公司、券商、投資者、交易所的行為進行無條件的約束,並對那些違背市場法則進行違規操作的機構和個人將實行相應的經濟或法律製裁,保障股票市場中絕大多數投資者的利益。在對股票市場的管製中,除了依靠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外,同時依靠法律的手段來進行。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的運用也必須依法進行。法律賦予管理者以職責與權利,法律同樣確定管理的形式與方法,可以說,一切股票市場的管理都是法律基礎上的管理。因此,完善法律建設是股票市場健康規範發展的重要保障。

其次,對股票市場約束度有待加強,約束範圍有待進一步明確。主要表現在:第一,各種法律規章製度不健全,作為規範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剛剛出台,還沒有真正貫徹執行,且需要協調和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投資法》、《證券交易法》、《投資谘詢法》等出台。由於股票市場行為複雜,目前有些出台的法規因為立法的技巧性不強,過於抽象化和原則化,在管製過程中難以具體操作。第二,地方性法規與全國性法規不一致,造成管製過程中執法難度加大。第三,執法不到位,證券市場政府管製部門由於不具備職能部門的直接職能,在執法過程中缺少應有的權威性,對違規、違紀甚至違法行為處理力度不夠,未能體現出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威懾作用。

2.對股票市場的管製滯後。從1995年2月份出現的上海萬國證券炒賣國債期貨損失達10億元的“3.27”國債事件,暴露出我國對證券市場的管製水平還比較低,對證券市場中出現的違例、違規現象缺乏有力的措施和配套的法規。此後,管製部門在許多方麵作出了許多的努力,也出台了不少有關的措施,但所取得的效果仍然不佳。其根本原因在於管製的滯後。在股票市場中,挪用公款炒股、內幕交易、操縱股價、透支交易等違紀事件屢屢發生,管製部門在對這些違紀事件的調查、處理上似乎總是要比這些違紀行為慢半拍。從1996 年的情況來看,從5月份開始,股指連日飆升,一直持續到12月16日,期間,真正查處的較大違紀案件是在股指升騰接近尾聲的時候。同樣1997年5月15日的降溫措施也幾乎雷同。從管製部門的意圖來說,無疑是營造一個穩定、繁榮的環境,同時主持正義,打擊投機,維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市場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客觀上的滯後措施卻給許多投資者的利益帶來損失。

3.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法律約束機製不健全。規範化、法製化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目標,但作為證券市場重要主體之一———證券商經營行為的不規範,已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證券市場要走向成熟,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證券經營機構的規範運作。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狀況表明,每當證券市場行情火暴,證券商的違規經營行為就越發突出。其主要表現有:(1)在股票發行中,不按規定報送資格審查材料或聯手作假;(2)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銷股票;(3)用銀行信貸資金和客戶賬號申購新股;(4)通過貼現炒作股票;(5)操縱股市和內幕交易;(6)挪用客戶資金用於自營業務,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混合經營。

這些行為嚴重地侵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給證券市場規範化管理造成極大危害。這幾年,盡管國家出台了約束證券商的立法,但製約程度及其執法力度仍顯不夠,這也是證券商頻繁違規經營的重要原因。

4.對中介機構的法律約束不健全。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還不成熟,特別是中介機構的行為遠不夠規範。比如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審計行為,還缺少科學的、嚴格的方法,一些中介機構沒有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使財務報告出現虛假信息,也有些資產評估機構對上市公司的資產評估不準,這些做法都會使投資人產生誤解。在當前上市公司重組過程中,也出現了借重組之機,掩蓋資產真實情況,誇大財務業績的現象。還有的中介機構作虛假宣傳,這些做法從一開始就給證券市場帶來了潛在的風險。

(二)證券市場政府管製的法律體係結構不完整

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管製的發展,不論是大陸法係的國家,還是英美法係的國家,對證券立法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當今世界最成熟的美、英、日三大證券市場,更是在立法方麵走在其他國家前麵,從而使市場的規範化建設日趨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多年來的努力和探索,在證券市場政府管製立法方麵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形成了一個初步的法律框架體係。我國現行證券立法由具有法典意義的法律、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和證券主管部門規章三個部分組成。目前已經頒布的與證券市場管製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等等。

但是,與《證券法》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等還遲遲未出台,《公司法》也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與成熟證券市場相比,還有很大差距。而且,許多現行的法規和條例存在著互相矛盾的情況,例如《證券法》第76條規定:國有企業不能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但證監會在其後又規定三類企業可以用自有資金在二級市場上交易股票,自有資金和信貸資金的區分具有相當的難度,因此,信貸資金不能流入股市的規定很難實施。同時,隨著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又出現了許多現行法規和條例無法解決的新問題,如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問題,有關企業收購和資產重組的法律問題等,現有法規均未給出既符合中國國情又接近國際慣例的明確規定。

此外,在諸如國際化、同股同權、信用期貨、期權期指交易、場外市場地位等問題上我國的法律仍是一片空白。而證券法規體係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而且在現有的法律運用上,又表現為執法力度弱,不能有效的利用法律這一武器。

(三)證券市場政府管製法製建設偏離實際

1.立法方麵。證監會為追求與市場化和國際接軌的管製理念,頒布了許多法規。從現有的證券法律法規看,“主體法”比較係統完善,而“程序法”相對薄弱。如申請財產保全、行政處罰告知的送達等程序都不夠完善,製約了執法效率。另外,把我國股市完全“西化”,認為一切應以美國、香港股市的標準來衡量我國股市是牽強的,也是偏頗的。新中國股市的誕生,是在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的時期,如果以今日的標準,甚至全麵強調國際準則來衡量當時做法,則許多做法均屬違規,勢必打擊麵過大、矯枉過正,難以解決真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