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濟法自始至終係統地管理和保護經濟法律關係:經濟法律的重點在於保證經濟關係的正常運行,指導、引導當事人依法參加、設定經濟法律關係。
(3)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係采用多種手段綜合地管理和保護。
第三節 所有權製度
一、所有權概述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充分、完整的支配權,包括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內容。它是物權製度的基礎和前提。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所有權為自物權。
2、所有權為獨占權。
3、所有權為完全物權。
4、所有權為原始物權。
5、所有權是具有彈性力、回歸力的物權。
(二)所有權的權能
所謂權能,亦即權利的內容或表現形式。所有權的權能包括:
1、占有權能。
2、使用權能。
3、收益權能。
4、處分權能。
(三)所有權的種類
1、國家所有權。
(1)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具有唯一性。
(2)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有統一性和無限廣泛性。能夠成為國家所有權的財產包括:經營性財產;非經營性財產;資源性財產。
2、集體所有權。
(1)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包括:(a)區域性集體組織。如鄉村集體組織。(b)城鎮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如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城市商業銀行等。(c)合作社組織。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等。(d)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集體企業(又稱大集體企業)。(e)社會團體。
(2)集體所有權的客體,其範圍具有廣泛性。
(四)公民個人所有權
1、公民個人所有權的主體。
2、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其範圍具有限定性,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擁有所有權的財產範圍越來越廣泛。
二、所有權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取得新物、無主物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權利和意誌為根據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權。具體包括:
1、生產。
2、取得原物之孳息。
3、國家強製取得所有權。
4、國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與無人認領的遺失物。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5、國家或集體取得無人繼承的財產。
6、無主動產的先占取得。
7、取得添附物。所謂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結合、混合在一起成為一個新物,或者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為新物之事實狀態。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之物密切結合在一起而成為一種新物,或者將不同之物予以分離,則會毀損其價值或花費較大。有三種情形:(a)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之上。(b)動產附合於動產之上。(c)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之物摻合、融合在一起而成為新物。如,米與米的混合、酒與酒的混合。
(3)加工。是指將他人之物通過加工製造而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物。
對於加工物,原則上應由原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但應給予加工人相應的補償。但若加工物價值顯然超過原物價值,則應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權,並給原物所有人相應的補償。
8、善意取得與時效取得。
(二)繼受取得
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移轉之所有權。包括:
1、買賣。
2、互易。
3、贈與。
4、繼承與遺贈。
5、取得法人終止後的財產。
6、其他繼受取得的方法。
三、所有權的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於權利人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方法。
動產一般以占有為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
不動產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