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 1/4 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由會議主席主持。
(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和決議
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 1/2 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節 破產的和解與整頓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團體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經法院認可後生效的法律程序。
(二)和解的提出
根據《審理破產案件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債權人、債務人具體情況向雙方提出和解建議。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裁定後,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破產宣告裁定,並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三)和解協議的強製執行
和解協議一經法院認可,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債務人必須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按協議規定的期限、數額清償債務,不得有破產欺詐行為。債權人在和解期間,隻能要求債務人按和解協議清償債務。債務人不按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四)和解終止
和解終止,也稱和解的撤銷,是指和解協議生效後,因法定事由的出現,法院依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和解,恢複破產程序。根據《審理破產案件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複破產程序。和解協議係在破產宣告前達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恢複破產程序的同時,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