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財政法的性質與法律地位
我們認為,財政法律規範中包含著一定數量的行政法律規範,這是不容爭辯的事實,而財政政策立法的現象無疑也是客觀存在的。財政法的法律性質與地位麵臨著三種選擇,第一,將其歸入行政法;第二,將其歸入經濟法;第三,將其分割為兩個部門法,行政法律規範歸入行政法,經濟政策法律規範歸入經濟法。假如選擇第一種方案,必然會導致整個宏觀調控法都倒戈行政法,經濟法的體係將難以維係。這在理論上研究尚不夠深入,在改變人們思維習慣方麵也需假以時日。假如選擇第二種方案,又明顯存在著難以自圓其說的困窘。因為強行將如此眾多的行政法律規範納入經濟法,隻會使經濟法失去本來的色彩,而被行政法同化。所以當務之急,第三種方案是比較現實可行的。當然,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完全沒有必要對其加以嚴格區分,由國家財政機關統一執行即可。而財政法的研究學者也完全沒有必要將自己硬性定位於其中的某一個部門法,應該將整個財政法律現象都納入自己的研究視野。因此,財政法學完全可能橫跨財政憲法、財政行政法、財政經濟法,甚至包括財政債法。
第二節 稅法
一、稅法概述
1、稅收的概念和特征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強製地、無償地征收一定貨幣或實物所發生的一種特殊的分配活動。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的經濟杠杆。
稅收具有以下特征,即:強製性;無償性;固定性;按征稅對象分,稅收可以分為:流轉稅;資源稅;收益稅;財產稅;行為稅。稅法是調整國家通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產生的、無償征收的一定貨幣或者實物的稅收征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稅法的概念和體係
稅法是調整在稅收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經濟法的重要部門法,在經濟法的宏觀調控法中居於重要地位。
稅法與稅收的關係:二者既有聯係又有區別。聯係表現在:稅收活動必須嚴格依稅法的規定進行,稅法必須以稅法為其依據和保障,而稅法又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據。二者的區別: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屬於經濟基礎範疇;而稅法是一種法律製度,屬於上層建築範疇。國家和社會對稅收活動的客觀需要,決定了與稅收相對應的稅法的存在;而稅法對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和稅收目的的有效實現具有極為重要的反作用。
稅法的調整對象:稅收關係,包括稅收體製關係和稅收征納關係。稅收征納關係又包括稅收征納實體關係和稅收征納程序關係。
二、稅法的構成要素
(一)實體法要素
1、稅法主體:是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兩類。
2、征稅客體:即征稅對象,是指征稅的直接對象或稱標的,它說明對什麼征稅的問題,它是各種稅種相區別的主要標誌。
3、稅目與計稅依據:是對征稅對象在質與量上的具體化,稅目就是稅法規定的征稅的具體項目,計稅依據簡稱稅基,是指根據稅法規定所取得的用以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亦即用以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
4、稅率:是應納稅額與計稅基數之間的數量關係或比率。它是衡量稅負高低的重要指標,是稅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國家征稅的深度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是極為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稅率可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
5、稅收特別措施:包括稅收優惠措施和稅收重課措施。如稅收減免,稅收抵免與稅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二)稅收程序法要素
1、納稅時間:是指納稅義務發生後,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又稱納稅期限。
2、納稅地點:通常在稅法上規定的納稅地點主要是機構所在地,經濟活動發生地,財產所在地,報關地等。
此外,納稅環節,計稅方法,處罰程序等也屬於程序法要素。
三、稅收的分類
稅收製度的主體是稅種,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由多個稅種組成的稅收體係。在這一體係中各種稅既有各自的特點,又存在著多方麵的共同點。因此,有可能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對各種稅進行分類研究。按某一種標誌,把性質相同的或近似的稅種歸為一類,而與其他稅種相區別,這就是稅種分類。按照不同的分類標誌,稅種的分類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