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工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1)(1 / 3)

中國企事業單位工商稅務優惠政策指導全書

最新國家工商政策

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5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08年1月9日國務院第20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根據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1月1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

(二)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製定價格的;

(二)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製定價格的;

(三)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製或者變相強製服務並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