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工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19)(1 / 3)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對被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開除的職工,待業保險機構依法提供待業保險金,勞動部門應當提供再就業的機會,對其中屬於集體戶口的人員,當地的公安、糧食部門應當準予辦理戶口和糧食供應關係遷移手續,城鎮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接收。

第十八條企業享有人事管理權。

企業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和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

企業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實行聘用製、考核製。對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崗位上工作。企業可以從優秀工人中選拔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可以招聘境外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企業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在本企業內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定的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職務和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

企業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按照國家的規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廠級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按照國家的規定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聘任、解聘),或者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由廠長任免(聘任、解聘),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權。

企業的工資總額依照政府規定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確定,企業在相應提取的工資總額內,有權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資和獎金。

企業有權根據職工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責任、勞動條件和實際貢獻,決定工資、獎金的分配檔次。企業可以實行崗位技能工資製或者其他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工資製度,選擇適合本企業的具體分配形式。

企業有權製定職工晉級增薪、降級減薪的辦法,自主決定晉級增薪、降級減薪的條件和時間。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提出的,由企業對職工發放獎金和晉級增薪的要求。

第二十條企業享有內部機構設置權。

企業有權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決定企業的人員編製。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提出的設置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製和級別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企業享有拒絕攤派權。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企業可以向審計部門或者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控告、檢舉、揭發攤派行為,要求作出處理。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抵製任何部門和單位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鑒定、考試、考核。

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和侵犯。

對於非法幹預和侵犯企業經營權的行為,企業有權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申訴、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廠長對企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職工按照企業內部經濟責任製,對企業盈虧也負有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企業必須建立分配約束機製和監督機製。

企業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依據實現利稅計算)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依據淨產值計算)增長幅度的原則。

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應當納入工資總額。取消工資總額以外的一切單項獎。

企業必須根據經濟效益的增減,決定職工收入的增減。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核準。虧損企業發放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

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和獎金分配方案,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廠長晉升工資應當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企業工資、獎金的分配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有條件的可以由登記注冊並經政府有關部門特別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審核。

企業違反本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製止和糾正。職工多得的不當收入,應當自發現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每年從工資總額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於10%的數額,作為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一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