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麵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麵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銷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製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用前四項措施不足以製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