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工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43)(1 / 3)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記的公司。

第八條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隻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隻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批。

第十五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六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六)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九)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四)公司章程;

(五)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八)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司住所證明。

第十九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