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沒收密碼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一)未經指定,擅自生產商用密碼產品的,或者商用密碼產品指定生產單位超過批準範圍生產商用密碼產品的;
(二)未經許可,擅自銷售商用密碼產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進口密碼產品以及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出口商用密碼產品或者銷售境外的密碼產品的。
經許可銷售商用密碼產品的單位未按照規定銷售商用密碼產品的,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會同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給予警告,責令立即改正:
(一)在商用密碼產品的科研、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
(二)銷售、運輸、保管商用密碼產品,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三)未經批準,宣傳、公開展覽商用密碼產品的;
(四)擅自轉讓商用密碼產品或者不到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指定的單位維修商用密碼產品的。
使用自行研製的或者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轉讓商用密碼產品,或者不到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指定的單位維修商用密碼產品,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會同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沒收其密碼產品。
第二十二條商用密碼產品的科研、生產、銷售單位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所列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撤銷其指定科研、生產單位資格,吊銷《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泄露商用密碼技術秘密、非法攻擊商用密碼或者利用商用密碼從事危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會同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部門沒收其使用的商用密碼產品,對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密碼產品或者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的,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沒收密碼產品或者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
第二十五條商用密碼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二十六條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據本條例製定有關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各行業的法律法規
農、林、牧、礦行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促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