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1章 工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60)(1 / 3)

第四十一條對生產、經營劣獸藥的,令其停止生產、經營該獸藥,沒收其藥物和非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製劑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製劑許可證》,擅自生產、經營獸藥或者配製獸藥製劑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或者停止配製獸藥製劑,沒收全部獸藥和非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關於獸藥進口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沒收該獸藥;擅自銷售的,沒收非法收入、處以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負有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和後果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決定。但是,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和第七章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根據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應當沒收非法收入和處以罰款的;在獸藥的生產或者經營中違反《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有關規定,應當沒收非法收入和處以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協助查處。

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收入一律上繳國庫。沒收的假、劣藥物以及國家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藥物,由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銷毀。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農牧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獸藥控製的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對處罰決定不履行,期滿又不起訴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中毒事故或者對畜禽等動物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致害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的一方可以請求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受害的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賠償的請求,應當從受害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畜禽等動物:指家畜、家禽、魚類、蜜蜂、蠶及其他人工飼養的動物。

(二)獸藥: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並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質(含飼料藥物添加劑)。包括:

1.血清、菌(疫)苗、診斷液等生物製品;

2.獸用的中藥材、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

3.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

(三)新獸藥:指我國新研製出的獸藥原料藥品。

(四)獸藥新製劑:指用獸藥原料藥品新研製、加工出的獸藥製劑。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製定。

第五十條本條例由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0年8月26日批轉的《獸藥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於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

國發[1988]68號

化肥、農藥、農膜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在目前供不應求的情況下,為了製止多頭插手倒買倒賣,解決市場、價格混亂的狀況,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

一、國家對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

(一)國家委托商業部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對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經營上述商品。專營部門要堅持為農業服務的宗旨,進一步轉變企業機製,減少經營環節,合理組織運輸,降低費用開支,提高企業和社會經濟效益。

(二)大、中型化肥廠生產的優質化肥(具體品種見附件),無論是計劃內還是計劃外超產肥,均由專營部門統一收購。計劃外超產化肥由工商企業簽訂合同,按優惠價格收購。

地方小化肥廠生產的化肥,實行專營部門與工廠合同訂購或聯銷、代銷,或由工廠直接銷售給農民使用。具體采取哪種形式,由當地政府確定。

農藥廠、農膜廠生產的農藥、農膜,凡納入統一分配計劃的,由專營部門統一收購。非統配計劃的品種,原則上實行當地專營部門與工廠合同訂購,也可實行聯銷或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