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加強農村法治建設是新農村建設的根本保證(1 / 2)

武威市委黨校謝琿

在我國,農業、農村及農民(統一稱“三農”)的地位極為突出和特殊,在13億多人口中,9億多是農民,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加強農村法治在依法治國方略中的特殊地位,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如果不能依法促進和保障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依法治國的方略就不能得到全麵落實。

一、當前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村立法滯後於現實。一是立法上還存在著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製定出來。如《農民權益保護法》、《農民協會法》、《農村社會保障法》等,有些有關農村的法律雖已出台,但是法律政策不協調、不配套。二是立法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體製的烙印。現有農村、農業法律法規大多是在計劃經濟體製的背景下製定的,其主要功能是實現政府的意圖,注重規定農民對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農民的利益和權利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往往被忽視甚至排斥。三是立法層次低。現有農業法律、法規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層次上,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且法律法規的政策性強,政策多變,其規範性、可操作性較差。這就使得各級政府在執行中往往自行其是以政策代法,任意立規的現象比較普遍。四是立法對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視和保護不夠。

2、農村基層幹部群眾的民主法治意識還比較薄弱。由於長期受封建思想和改革開放前高度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農村基層幹部在一些事關農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問題上,常常無視廣大農民的基本權利,辦事隨心所欲,我行我素,有些甚至中飽私囊,腐敗墮落,嚴重地踐踏了廣大農民的基本權利,損害了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

3、農村幹部和村民的權利意識不強。一是不少農民群眾和幹部由於對法律不了解,不懂得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處理各種事務的時候沿襲舊有的習慣和已經過時的規範,其中許多習慣做法與國家法律和黨在農村的現行政策相違背。二是農村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法律信仰危機。農民對立法的陌生感,使法律遊離於農民的需求之外,使農民對立法及法律的實施表現出漠不關心的態度;農村有法不依的現象增強了農民對法律價值的非認同感,使之形成了有法無法一個樣的“法律虛無主義”觀念。

4、農村幹部和村民的守法意識不強。基層鄉村幹部在執法中隨意性較大,缺乏依法管理的意識和能力,不按法律法規辦事的現象屢見不鮮,廣大農民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並且難以得到有力的法律保護,直接影響了法律在廣大農民心目中的權威和可信度。另外,一些地方惡性案件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坑農害農事件還不斷出現。在已經曝光的害農事件中,許多是由於鄉鎮和農村幹部不負責任或者越權辦事造成的,更有甚者是有些鄉鎮和農村幹部同非法奸商相互勾結,坑農害農,牟取非法利益。

5、農村訴訟難和執法難問題尚未解決。農村訴訟難的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也製約著農村的法治建設。根據問卷調查,由於訴訟成本較高,農民發生糾紛選擇上法庭訴訟的僅占18%。另外,執法難也是農村法治建設急需解決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一是農村執法機構不健全,行政執法薄弱,農民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維護。二是農村執法任務艱巨,執法力量薄弱,經費嚴重短缺。三是執法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四是行政幹預較多,地方保護主義較為嚴重。所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法律在農村的貫徹執行。

二、加強農村法治建設的具體思路

1、加強和完善農村立法。一是通過法律形式把政策具體化、條文化、定型化。政策之所以要運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和表現出來,就是因為它可以具有法律的明確性、穩定性和強製性。便於適用國家強製力來保證法律化了的政策的貫徹執行。二是改變傳統的立法思維模式。具體講,就是要從傳統的封閉式農業立法思路轉變到立足國情、大膽吸收和借鑒國外發達國家或地區農業法律、立法經驗和立法技術的現代的開放式的農業立法思路的觀念上來。將借鑒的重點放到以下幾個方麵:

(1)重視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和作用;(2)以農業基本法為龍頭,注重配套法律的建設;(3)注重立法層次性和實施細則的製定;(4)立法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5)農業法治的統一性和時代的適應性;(6)參照國際慣例,進行開放式農業立法,符合世界農業發展之潮流。在借鑒國外農業立法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的國情和農情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農業立法,盡早建立和健全農業法律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