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智慧體現:合理避稅(1 / 3)

對於納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野蠻者選擇抗稅,愚昧者選擇偷稅,糊塗者選擇漏稅,唯獨精明者選擇避稅。抗、偷、漏都是苟且之計,都是違法的,即使偶然僥幸得手,也必然給企業埋下禍根,危及企業長遠發展。精明而理性的經理人通常會采取合法的手段來盡量減少稅賦,亦即合理避稅。本章將告訴你什麼是合理避稅?合理避稅的方法有哪些?在納稅實務中,如何恰當運用這些避稅方法?如何把握避稅的合理界限?

目標

在本章結束時,您應該能夠

※明確合理避稅的含義

※形成正確的納稅與避稅觀念

※了解若幹避稅方法的應用

第一節 合理避稅:經營者智慧的體現

△內容提要

1.避稅的定義

2.避稅的分類

3.稅收籌劃、稅收規避和稅收法規濫用的區別

4.避稅的客觀條件

5.避稅行為的判定

△關鍵詞語

避稅偷稅稅收籌劃稅收規避稅法濫用

一、什麼是避稅

當前,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際上,避稅問題都很突出,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所謂避稅,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應納稅義務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避稅按其轉讓可分為國內避稅和國外避稅,下麵我們主要介紹國內避稅。

國內避稅問題,雖已發現但尚未引起應有的重視。長期以來,國家製定並頒布的稅收法規中,隻涉及了偷、漏、欠、抗稅的處理,而未涉及國內避稅問題。所謂國內避稅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通過各種方法,采取合法的手段,來達到減輕納稅義務和規避稅收負擔的行為。國內避稅的特點就是國內商品生產經營者(納稅人)利用國內稅法所提供的條件和可能,根據財務、會計製度的各種具體要求,以轉讓產品定價、轉移產品成本和利潤及實行不同費用攤銷等方法,從事各種避稅活動。避稅是一種高超的藝術和有趣的智力遊戲,它要求納稅人必須具有掌握一定避稅技巧的能力和洞察與其有密切聯係的企業經濟組織及納稅人的微妙變化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能力。

二、避稅分類

從稅收法規的角度看,避稅可分為以下幾種:

1.利用選擇性條文避稅。這種避稅形式主要是指稅法對同一征稅對象同時作了幾項並列而又不同的規定,納稅人選擇任何一項規定都屬合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這樣,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可以根據資金運動狀況,自行選擇預繳稅款的日期,從而使稅款入庫的時間人為地延長,遞延了應納稅款。

2.利用不明晰條文避稅。這一避稅類型主要是指稅法的有關規定過於抽象,納稅人可以從自身利益角度加以理解並據此執行,同時得到稅務機關的默認或許可,從而實現避稅。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未滿1年,應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隻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納稅。在我國對居民個人身份的認定采用的是時間標準,這樣納稅人可以利用各國之間關於確定居民身份的居留期限長短不一的規定,達到變更原來個人居民身份的目的,從而逃避有關國家的稅收管轄。

3.利用伸縮性條文避稅,這一避稅類型主要是指稅法的有關規定在具體執行中,納稅人加以簡單化,從而實現避稅。

4.利用矛盾性或衝突性條文避稅。這一類型的避稅主要是利用稅法的具體規定相互矛盾的方麵進行避稅。

以上幾種類型的避稅,有的是納稅人實現了永久的避稅,帶來了額外的收益;而有的則僅是納稅人利用時間差,暫時遞延了納稅義務,從一個較長時期來看,某一時期所避的稅款在以後逐期返還,納稅人僅獲得資金營運上暫時的好處。但這並不是說,暫時性避稅就可以忽視了,應該看到,這種暫時性避稅在國家修改稅法,對已經實現的暫時性避稅沒有溯及力時,可能轉化為永久性避稅。

三、稅收籌劃、稅收規避和稅法濫用的區別

從避稅的性質來看,避稅又可分為稅收籌劃、稅收規避和稅收法規的濫用三種。下麵我們將逐一闡明。

1.稅收籌劃。這是納稅義務人為了達到避稅的目的而製定的稅收規劃,並將此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盈利。當然盈利的獲取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間接的,而盈利的多少又與稅負的輕重有著直接的內在聯係。越來越多的投資經營者已經逐漸認識到了這一問題,並想盡一切辦法,精心研究稅收製度間的差異及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的方式,規避稅收,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許多精通國際稅務和國內稅務的職業稅務顧問們為納稅人在稅務部門沒盯緊的地方打開一條通道,並逐漸使這項業務專門化。實際上,稅收貫穿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每一個環節的實現都必然伴隨著稅收的影子,企業在經營中依據稅收固定征收的特征,將其納入企業成本的管理當中,為減輕稅負進行有效的財務籌劃。

2.稅收規避。這種避稅行為往往是由於稅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納稅人能夠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作出有利於減輕稅負的安排。納稅人的這種避稅行為,與在一種稅收管轄權的範圍內(即國內稅收範圍內)由於稅法結構或法規上存在漏洞、缺陷,而在國際範圍內,各國實施稅收管轄權原則的不一致、各國稅法上的差別以及避稅地的存在等因素有關。比如,關聯公司之間提供商品、貸款、勞務和租賃設備中,利用轉讓價格,從而降低或提高商品價格、貸款利率,勞務費用,把高稅國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國,以減少公司的整體稅負。這種避稅行為,從法律角度看,在稅法沒有作出關聯企業轉讓價格的確定標準以前,投資者按照自己的意圖自行定價,不能認定它是違法的或不合法的。在法律上,也不能說它是合法的,隻有當確定關聯企業轉讓價格的標準經過立法施行後,關聯企業之間按照法定標準進行定價才是合法的,不按法定標準定價就是違反稅法規定的。但從跨國經營和投資角度看,商品交易中的價格確定,其高低難以找到一個公認的標準。所以說,將所有避稅行為都不加分析地籠統地概括為“合法的”,顯然不符合實際。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進行的這種避稅,國家財政會蒙受損失,但在法律上又缺少確鑿的依據,稅務部門不可能像對待偷稅、逃稅那樣予以法律製裁。

為了防止稅收繼續流失,隻有通過完善稅收立法,以堵塞漏洞。

3.稅收法規的濫用。它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與稅收條約的某些優惠和漏洞,人為享受本不應由其享有的優惠待遇,並使自己的應納稅事實符合稅收法規和稅收條約的有關規定,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這種類型的避稅,往往是在合法外衣的掩蓋下,用欺詐手段進行逃稅的違法行為。比如,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轉讓技術收到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繳納預提稅,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可以不納稅。這些規定給外商以可乘之機,我國外商投資公司,大都既有外方投資進口的設備,同時又引進有關的專有技術。他們利用我方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壓低技術價格,把技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逃避特許權使用費應納的預提稅。還比如,我國對海外華僑回國進行投資提供更為優惠的稅收鼓勵,這樣外商往往在國外雇請中國的華僑,並以其名義回大陸進行投資,實際上這完全是外國商人的一種避稅舉措。在實際生活中,這種濫用稅收法規或條約的逃稅行為是經常發生的。這種現象的出現,與所謂“合法的避稅”已有本質的區別。它們在表麵上似乎是合法的,在法律上無懈可擊,但是從實際上看則是以合法的外衣,用欺詐手段偷逃稅收,與一般偷稅無大的區別。

四、避稅形成所需要的客觀條件

若要讓避稅成功,隻有納稅人的主觀願望還是不夠的,還需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

1.稅收政策方麵的因素是造成避稅行為產生的重要客觀原因。

稅收政策針對各個部門、行業、企業和產品的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根據國家政策的要求,需要在稅收上予以鼓勵的,可以少征稅或不征稅;需要加以限製的,可以多征稅。

作為

納稅人,它可能利用稅收政策來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一方麵,納稅人可以通過對自身的調整,避開國家限製的方麵,從而達到避稅目的;另一方麵納稅人也可以通過對自身的調整,使之具備國家可以給予鼓勵政策的條件,從而享受減稅或免稅待遇,達到避稅目的。

2.價格因素。我國稅收以流轉稅為主,流轉稅占整個稅收收入的60%左右。流轉稅的征收入庫與商品價格有著密切的聯係。目前我國的價格管理手段,主要是控製最高銷售價和服務費的最高收費標準,有的價格已經放開,這就使納稅人可以在最高銷價以內和國家價格管理範圍以外任意調整價格,為納稅人合法避稅提供了一個極為方便的條件。當然,利用調整價格進行合法避稅,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的,它必須是在關聯納稅人之間進行。所謂關聯納稅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著相互價格結算關係並受同一利益控製的納稅人。如總廠分廠之間、經濟聯合組織的出資各方、關係單位之間等。如果關聯納稅人以低於正常水平的價格相互提供產品或勞務,那麼,雙方在價格上的損失都可以從對方處得到補償,然而國家在流轉環節上的稅收卻減少了。

3.法製觀念。在國內,雖然目前偷稅抗稅事件還時有發生,但從整個社會來看,這種現象已呈明顯的下降趨勢,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已清醒地認識到,經濟上的處罰和名譽上的損失,要遠遠大於偷稅、抗稅所帶來的收益。但是人們學法,知法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守法,更重要的是用法。一些納稅人已經嚐到了用法的甜頭,他們已經不再滿足於減少被“侵占”的利益,而是開始運用法律手段為自己獲取更多的利益,合法避稅也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

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糊塗者漏稅,隻有精明者避稅。這是稅收法製觀念深入人心的結果。從這種意義上說,合法避稅的產生,是社會經濟生活進步的表現。

五、如何判定避稅行為

避稅行為

的發生是由於稅法的具體規定和具體製度存在的內在缺陷所致。納稅人在進行避稅活動時,必須是在法律中涉及不到的領域來進行。國家或政府在對一件行為或事實判定為避稅時必須有合法法律和事實做根據。對避稅的判定,從政府來說,就是要把納稅人所有的涉及避稅的事實或行為自納稅人所認為或所希望將此事與行為所依附的稅法條款上剝離出來。

這樣就必須解決如何來解釋、認識及運用稅收條款,對此曆來存在不同的觀點:

(1)隻要事實符合法律字麵的解釋,就是有效運用法律。(2)既要事實符合法律的字麵的解釋,又要符合法律立法的意圖,才能認定為有效運用法律。(3)事實或行為對法律的應用要合乎邏輯及前後一致。(4)要依據法律的經濟目的或社會目的,或是依據稅法的整體內容來判斷某一稅法條款對一件具體事實或行為的適用性。一般國家已廣泛采用第二種觀點。即用立法意圖的觀點來解釋稅法,也就是說一項經濟行為或經濟活動,其形式雖然與法律規定在表麵上分析一致,但其後果卻與立法意圖相悖,則認定這種經濟活動或經濟行為是“避稅”。

此外,還有兩條標準來判斷避稅是否存在:

(1)實質重於形式的標準;(2)稅法是否被濫用的標準。

第一項標準通常應用於采用成文法的國家,“形式”是指成文法的形式,是征稅的必要的事實基礎,即是某一事實要對之進行征稅或不征稅,則它必須具有作為依據的法律(或法律條款)所規定的必備的諸種要素。在判斷事實與法律條文是否一致上有兩種方法:一是事實與法律條文文字上並無脫節,即相一致,二是事實與法律條文文字相互脫節、即為不一致。

濫用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是避稅行為中常見的一種方法。稅法濫用是指法律準則的應用明顯地與該準則的意義、目的及適用範圍顯著抵觸的情況。雖然這在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各國公認的標準來對此加以認定,實際上,有些國家對此已有了詳細的規定和界定。在此,限於篇幅,就不做介紹了。

小結

1.避稅是在稅法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避稅=\偷稅、逃稅

3.避稅的客觀條件是稅法的不完善性。

4.避稅行為的界限把握很重要。

思考題

1.你所在的企業是如何進行合理避稅?

2.仔細考慮現行的稅法存在哪些避稅的可能。

3.避稅和逃稅的界限在哪兒?

第二節 利用折舊合理避稅

△內容提要

1.折舊的不同方法產生不同稅負

2.折舊年限長短影響稅負

△關鍵詞語

折舊平均年限法、加速折舊法、時間差

一、折舊方法如何影響稅負

固定資產費用計提被稱之為固定資產折舊。從理論上講折舊隻不過是一種人為的成本分攤辦法。我們不可能準確地計算出固定資產在每個生產過程中的貢獻到底有多大,而又不能不考慮固定資產的更新、技術改造等,同時我們也要正確核算出每一生產周期的成本、費用、盈餘及賦稅水平。依據目前的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主要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固定資產的估計殘值以及固定資產的估計使用年限。這幾項因素決定了應提的折舊總額和在多長時間內分攤全部折舊額,至於每期攤入費用的金額,則由所采用的折舊方法決定。由於每期攤入費用直接影響每期成本進而影響利潤的大小,因此,不同的折舊方法也將對各期的課稅數額產生直接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由於折舊費用提取比例和期限不同決定了所得稅課征多寡和課征時期;二是由於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需要分期攤銷將對各期課征的流轉稅產生影響。下麵我們就看一下不同的折舊方法。

1.直線法。直線法是最簡單且被廣泛運用的一種折舊方法。它規定每年按相同比例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內將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完畢。公式為:

每年計提的折舊額=原值-估計殘值估計使用年限2.工時法與產量法。工時法是根據工作時數多少來計算每期折舊費。其公式為:

當年折舊費=當年實際工時估計總工時×(資產總值-估計殘值)

采用工時法必須估計各項固定資產所使用的總時數,使用時數越多,物質損耗也越大,折舊就越快;而且使用時間與受益成正比,受益多自然要負擔較多的折舊費用。而產量法是根據產量或勞務單位數的多少,按比例計算折舊,折舊率為每單位產品的折舊費,公式為:

折舊費=同期實際產量估計總產量×(原值-估計殘值)

3.加速折舊法。加速折舊法是加速和提前提取折舊費。它在最初折舊較多,而以後折舊較少。隨著設備的不斷使用,計提的折舊費越來越少。

一般來說,加速折舊法又分為以下兩種:

(1)倍率遞減法,是指不超過直線法折舊率的兩倍比率來計提每期折舊費用,即在計提每期折舊時,用直線法的兩倍的折舊率乘該固定資產的期初賬麵價值。其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