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不應該以“法律”為托詞行不正義之事。當法律不符合天理時,當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間掙紮的時候,你應該選擇站在天理的一邊。
法治不等於律法之治。法治首先是“理治”(天理之治)。法律不符合天理,司法不講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無法無天”不是一個好社會,“有法無天”也不是一個好社會!
從吳英案到曾成傑案前麵在講到如何建立市場時,我從吳英案說起,這裏我要從曾成傑案開始。曾成傑因“集資詐騙罪”被秘密處決這件事,在整個中國社會引起了極大的震撼,企業家群體中彌漫著一種“兔死狐悲”的氣氛。是啊,我們生活在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司法體製之下,一想到今天曾成傑所遭遇的不幸某一天可能落在我們任何一個人身上,有誰能沒有一點悲涼之痛呢?
這種兔死狐悲的情感,就是兩千多年前孟子所講的“惻隱之心”,也就是二百多年前亞當·斯密所講的“同情共感”(sympathy)。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一開始就宣稱:人無論多麼自私,他的天性中顯然會有一些原則使他關心他人的命運,這種本性就是憐憫或同情心,就是當我們看到或想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時所產生的感情。他接著說,這種情感同人性中所有的其他原始感情一樣,絕不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備。最大的惡棍,最頑固的不法分子,也不會全然沒有任何同情之心。
惻隱之心,同情之心,對我們理解社會的道德和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孟子講,惻隱之心就是仁。亞當·斯密認為,同情心是人類道德的心理源泉。正是別人的喜怒哀樂在我們心中引起的共鳴使人類有了良知;正是對我們心中那個公正的旁觀者、那個偉大的法官和仲裁者的情感的尊重使我們有了正義。
曾成傑被執行死刑後整個社會輿論對他的同情,說明我們社會的良知還沒有泯滅。
理大還是法大?
曾成傑為什麼被判處死刑?因為他“犯法”了,至少法院認為是這樣。一個問題是,曾成傑當時響應當地政府的號召集資的時候,他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做違法的事情?這一點我不好猜測。但無論如何,法院不會因為一個人的無知而免除他的罪行,盡管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會對此有所考量。我更關心的問題是,即使他真的觸犯了法院判決時所依據的那種法律,並且是明知故犯,對他的懲罰就是正義的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理解法與理的關係。十年前我曾提出這樣一個分析框架:衡量一種行為是否該做,有兩個標準,一是合理不合理,二是合法不合法。這樣,我們做的所有事情可以劃分為四種類型:第一類是既合理又合法,第二類是合理但不合法,第三類是合法但不合理,第四類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一個正常的社會,基本上都是第一類和第四類,也就是合理的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也就是不合理的。此時,人們做選擇相對容易,遵守法律也就是遵守正義。但在像我們這樣的社會,屬於第二類和第三類的事情很多,有時其比例甚至超過第一類和第四類。這就是生活在我們這個社會的人麵臨的困境,也是我們之所以要改革的原因。
這裏講的“法”當然是指政府製定的法律,中國人傳統上稱為“王法”“律法”,學術上叫“人定法”(positive law)或立法法(legislative law)。一件事合法不合法是相對清楚的,至少政府官員和法官認為是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