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100年前的華人海外共和國(1 / 2)

在18、19世紀,東南亞加裏曼丹(印尼人對婆羅洲的稱呼)西部,曾經誕生過一個由華人所建立的國家——“蘭芳共和國”。建於清乾隆四十二年,立國110年,於清光緒十一年,為荷蘭人所滅,其開國元首是祖籍廣東梅縣的華僑羅芳伯。

很早之前,中國東南沿海地區有許多華人,前往東南亞的加裏曼丹島謀生。他們大部分人都集中在該島西部的一座沿海城市——坤甸一帶打工。從事貿易的占大多數,他們往往組成自己的公司,以羅芳伯為首的南方公司就是其中之一。也有一部分人選擇在農村種植水稻、椰子、咖啡和胡椒等作物,還有一部分則在山區從事石油和煤炭的開采。

19世紀的東南亞,自然條件非常惡劣,居民的生活條件也非常艱苦。因為出洋,他們被乾隆皇帝稱之為“天朝棄民”。也由於荷蘭等西方殖民者對南洋的侵略加劇,為了維持生計,他們必須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自助,一些“同鄉會”之類的組織也就應運而生。到了後來,當地華人以及落後民族為保護自己生存權利的要求,便自發地聯合起來,成立了東南亞史上第一個由華人組建的以東津為首都的蘭芳共和國。羅芳伯由於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以及出眾的組織管理才能,在坤甸一帶的華人圈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因此被推舉為領袖(大總製),於1776年,建立了“蘭芳大統製共和國”。按照中國的傳統,這一年被定為蘭芳元年。

他仿效西方當時才出現的民主製,規定國家的大小事情都必須谘詢人民之後,才能施行。“國之大事,皆谘決眾議而行”,有點類似於今天西方國家的議會製。最難能可貴的兩點是:他沒有帝製自為。蘭芳共和國建立不久,他就派人趕到北京向中央政府彙報相關情況,並進貢方物。又拒絕了人們要他稱王的請求,而是稱總製、大唐總長,並且規定,他及後世領導人,都不能把蘭芳共和國變為一姓人的“家天下”。

在國家機構的設置中,羅芳伯參照並借鑒了西方國家的一些法製,設置了一套完備可行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國家設有國防部,但並沒有常設軍隊,而是全民皆兵,平時都是分散各地搞生產,戰時集中起來禦敵。地方又劃分省、府、縣三級,這些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由各級公民投票選舉產生。

“蘭芳”政權的運轉經費,來自其成員們的納稅,比如開金礦的,要交“腳仿金”,種田的,交“鴉息米煙戶錢”,做生意的也抽稅。

蘭芳的官員們除了抵禦外敵和征稅,日常的另一件主要工作,是斷案。如果有人犯了重罪,比如殺了人,要斬首示眾;如果是打架鬥毆,就抽藤條;如果隻是口角是非,就判賠紅綢大燭賠禮。他們做的這些事,實際與農村的宗族長老解決糾紛的方式差不多,在羅芳伯時代,荷蘭人的勢力還沒有進來。羅芳伯本人當了19年的國家元首,於1795年病逝。之後,由全國公民共同推選出江戊伯繼任國家元首(太哥)。之後,蘭芳共和國先後民選了12任領導人,其中有兩任都是重新當選,從第六任劉台二開始,太哥被改稱“甲太”。“甲太”,這是荷蘭人授予的官稱,也就是說,從這時起,蘭芳的首領,除了要本族人推舉,還要經荷蘭人的批準。而副首領,也改稱為“甲必丹”。從這時起,荷蘭人的勢力越來越大了,蘭芳公司要向荷蘭人納稅——當然稅率是可以談的,荷蘭人會留下一部分給蘭芳公司。而就是這位劉台二,一度曾因為被指勾結荷蘭人,被族人關起來並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