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中期,中國正處在鴉片戰爭之後的創痛之中,民不聊生,許多人被迫簽訂了出外當苦工的賣身契約。
1806年,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代表在廣州招募了300多名華工,租用葡萄牙人的船隻將這些華工從澳門運到檳榔嶼,再換英國船分二批運到英屬特立尼達,第一批147人,第二批192人。這些華工抵達後,全部到甘蔗園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1810年,葡萄牙人也從中國拐騙幾百名湖北茶農到裏約熱內盧的植物園種茶。
中國苦力大批移入拉美是在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從中國方麵來看,鴉片戰爭後,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用武力迫使清政府打開中國門戶,在中國沿海廣東、福建一帶大肆擄掠與販賣中國人口。在清政府腐敗統治下,經濟凋敝,社會動蕩,民不聊生,許多人不得不離鄉背井,到處流浪,以至飄洋過海,另謀生路。
第二,從拉美方麵來看,1790年至1826年間,拉美地區爆發了轟轟烈烈的獨立戰爭。在獨立戰爭期間或獨立後不久,拉美不少國家先後宣布廢除奴隸製。隨著奴隸貿易的衰落和黑奴製度的崩潰,拉美國家迫切需要廉價勞動力來開發經濟,特別是補充和充實熱帶種植園、采礦場的勞動力。
第三,在非洲黑奴貿易被禁止後,西方人口販子為追逐高額利潤,熱衷於大規模地掠賣契約華工,將東方苦力貿易擴大到拉美。據估計,19世紀40年代至70年代,約有50萬契約華工輸入拉美。契約華工主要分布在古巴、英、荷、法所屬的拉美各產糖殖民地,以及鳥糞產品的出產地秘魯,其次是出於殖民擴張的利益需要進行重大工程建設的地方,如巴拿馬、墨西哥、智利等國。
據譚乾初《古巴雜記》引用的英國駐哈瓦那總領事館檔案材料,1847至1874年間被運往古巴的契約華工總數達143,040人,實際到達古巴126,008人。另據秘魯專門研究華工問題學者溫貝托·羅德裏格斯所引用的材料,1849至1874年間,約有10多萬契約華工移入秘魯。據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總理埃裏克·威廉斯(1911~1981)所著《加勒比地區史》,1853至1879年期間,有14,002名華工遷入英屬圭亞那,1854至1887年有500名華工到達瓜德羅普,1859年有500名華工到達馬提尼克。另據資料,1890年在荷屬圭亞那(今蘇裏南)的華工達1萬人。20世紀初,英屬特立尼達有華僑5,000人。
西方人口販子通過販賣華工,牟取暴利。據1871年的有關報道,人口販子每販賣1名華工到古巴,可獲利150比索;船長可獲利200至300比索。1859至1863年,每名中國苦力在古巴和秘魯的市價約為400比索,1866至1874年為350至500比索,有時漲到1,000比索。
華工運到拉美各地後,通過“賣人行”公開拍賣給大莊園主、種植園主和礦主作苦力。一般每名華工與雇主各立一份契約即雇工合同,載明工作期限(一般為5至8年)和工資額。古巴曆史學家胡安·希門尼斯·帕斯特拉納在其《古巴曆史上的中國人(1847~1930)》一書中,刊載了一份華工雇工合同的中、西文原件。這名雇工名叫吳生,原籍廣東省廣州人,年齡29歲,立合同日期為同治5年(1866年)9月17日。合同規定“工期八年……每月工銀四元”,“所有城內城外,無論何工,或田畝或村莊或家中使喚,或行內雇工或磨房或園圃指不盡各項工程,我悉聽從力作”。有的雇工合同甚至還規定了雇主可鞭撻華工次數的最高限額。古巴原駐德國公使奇沙禮在本世紀初寫的《華工讚助古巴獨立史略》一書中寫道:“簽押合約,以為憑證。該約係書華、班兩國文字,訂明年鞭撻之數,不得有過若幹。無奈華奴不識管工者之算術,由是日受鞭撻,久之亦不記所撻之數矣。彼業農之家,購得華奴後,隨即帶往植園當工,一如往者黑奴之待遇,每日操作十四時,合同八年期滿後,乃得受雇別處。於此八年中,捱饑抵餓,猶為常事,其日夕辛勞,加之以地方汙穢,不合衛生,身體日漸疲弱,故華奴於未滿合約前而喪失生命,居百分之七十五,慘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