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與餐飲店有關的其他稅費(1 / 3)

1.其他稅費核算範圍

(1)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餐飲店來說,需要核算的個人所得稅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其中最為常用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其中工資薪金的起征點為2000元,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

(2)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增值稅征收範圍包括:貨物、應稅勞務、進口貨物。增值稅稅率分為四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征收率和零稅率。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為80萬元,從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均調整為3%。此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動產類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用於經營租賃的動產類固定資產,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征收的一種稅,它屬於價內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消費稅。消費稅采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方法計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應納稅額的稅基為銷售額;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征的應納稅額的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根據不同種類消費稅,適用不同的稅率和稅額。

(4)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指以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征收對象的一種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按規定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

(5)房產稅。

房產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的房產征收的一種地方稅。計稅依據分為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形式。從價計征按房產餘值計征,即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扣除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後的餘值計征,年稅率為1.2%;從租計征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稅率為12%。

(6)車船稅。

車船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在我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種稅。餐飲店繳納的車船稅額應按車船的輛數或噸位數和規定的年單位稅額計算。各地規定不統一,不同車型稅額也不同。

(7)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餐飲店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麵積和規定的每平方米應稅額來計算。各地規定的稅額並不統一,必須根據當地的稅額計算。

(8)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