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同業拆借市場自1984年始至今,其發展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初步發展階段(1984~1991年),在此階段同業拆借市場發展非常迅速,但其特點表現為多渠道融資,缺乏統一的市場。第二階段(1992~1995年)是我國同業拆借市場在清理整頓過程中迅速發展的階段。第三階段(1996年開始至今)是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形成並發展的階段。中國同業拆借市場的完善發展不僅為我國金融機構調節流動性提供了重要的市場,也為我國貨幣政策的順利執行提供了重要的傳導渠道。
一、初步發展階段(1984~1991)年
1984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統一的信貸資金管理體製,銀行間的資金餘缺隻能通過行政手段縱向調劑,不能自由地橫向融通。198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實施了各專業銀行間的“資金融通”政策,即允許各地區銀行之間進行橫向拆借,這一新的信貸資金管理體製實施後不久,各專業銀行之間以及同一專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之間就嚐試性地開辦了同業拆借業務,但當時拆借量很小,沒有形成規模。
1986年是我國同業拆借市場真正啟動的一年。1986年初,國家體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在廣州聯合召開五城市金融體製改革試點座談會,會議明確提出要開放和發展中國的同業拆借市場。同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專業銀行的資金可以相互拆借,這為我國拆借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自此,同業拆借市場開始在全國迅速開展。1986年5月,武漢市率先建立了隻有城市信用社參加的資金拆借小市場,隨後武漢市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人民銀行的拆借市場也隨之相繼建立。不久,又建立了以廣州、重慶、沈陽、成都等幾個城市為中心的有形的同業拆借市場,截至1987年6月,除西藏自治區以外,全國各省市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同業拆借市場,初步形成了一個以大中城市為依托的多層次同業拆借網絡。
1988年上半年,為調劑資金餘缺,加強貨幣信貸調控、引導管理資金拆借市場,人民銀行批準成立了海南、大同、廣州融資公司等市場中介組織,此後這類以拆借資金為主要業務的融資公司越來越多,在促使全國同業拆借交易量繼續擴大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幹擾了市場秩序。1988年下半年,中國宏觀經濟出現了社會總供求關係嚴重失調、通貨膨脹嚴重等問題,而一些金融機構及融資公司卻進一步超過自身能力大量拆入資金,出現了拆借資金到期無法清償和收回等嚴重問題,直接引致了資金拆借市場秩序出現嚴重混亂,為了加強對宏觀經濟的治理整頓,國家實行了嚴厲的“雙緊”政策,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並撤銷了融資公司。
二、同業拆借市場迅速發展階段(1992~1995年)
1992年,中國的宏觀經濟形勢開始好轉,與此同時,股票、房地產市場交易活躍。由於同業拆借市場不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規模控製的範圍內,因此不少金融機構違規利用拆借市場將信貸資金轉移用來炒房地產、炒股票、辦公司或用於地方財政開支搞開發區、上新項目,從而使得短期拆借資金長期化,這種違規現象直接擾亂了金融秩序。
1993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同業拆借管理的通知》,要求規範同業拆借市場的拆借行為,但這些規定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拆借市場違規現象愈演愈烈。同年6月,中共中央下發《關於當前經濟情況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意見》,決定糾正亂集資、亂辦金融機構和亂拆借現象。接著,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同業拆借市場秩序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緊收回違章拆借資金,整頓同業拆借市場,其中具體措施主要包括:在市場構架上,撤銷省級以下金融機構違規辦理的有形拆借市場機構,各省市成立一家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資金融通中心,負責配合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宏觀金融政策,調劑本地區各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餘缺。在省以下的部分中心城市或遠離省會的邊遠城市,設立融資中心辦事處,辦理本地區的資金拆借,要求所有跨係統、跨地區的資金拆借必須通過融資中心辦理。並在1994年的《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融資中心視同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專門辦理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資金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