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中國間接性貨幣政策工具在實踐中的運用(1 / 3)

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尤其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傳統信貸規模調控方式隨著金融體係多元化格局的發展以及國內外彙占款貨幣供給規模日益增加而越發顯現出它的局限性,我國也因此加快了貨幣政策宏觀調控方式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方式的轉變。中國人民銀行利用存款準備金政策、再貼現率、公開市場業務等間接性貨幣政策工具對基礎貨幣進行調控,影響整個國民經濟活動已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一、存款準備金政策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政策在1984年開始實行,經過在實踐中的不斷完善,逐漸成為金融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存款準備金製度自1984年以來,經過了幾次調整、改革。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核定了各專業銀行一般存款的繳存比例,工、農、中各行吸收的存款按存款種類核定繳存比例,開始將準備金率定在較高水平上。其中企業存款為20%、儲蓄存款為40%、農村存款為25%。由於我國各專業銀行資金自給能力很低,又擔負著一定的政策性貸款任務,在這種情況下,迫使中央銀行不得不以再貸款的形式返還。因此,中央銀行於1986年將存款準備率下調至10%,1987年、1988年為了抑製信貸規模和經濟過熱,又重新調高到12%和13%。由於該存款準備金賬戶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1989年,為了適應資金營運的需要,保證存款支付和資金清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推行支付準備金製度,規定各家專業銀行按全國計算,支付準備金占各項存款的比例應逐步達到5%~7%。

從當時的情況看,我國的存款準備金製度,主要功能不在於調控貨幣總量,實際上是發揮著集中資金、調整信貸結構的作用。長期維持較高的準備金、備付金率和大量中央銀行再貸款,嚴重扭曲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資金關係。同時,由於中央銀行規定的備付金率缺乏硬約束,波動較大,使中央銀行通過控製基礎貨幣來調控貨幣供給量的操作難以準確進行。

從1998年3月2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對我國存款準備金製度進行改革:一是將法定存款準備金賬戶和備付金賬戶合並為準備金存款賬戶;二是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13%下調到8%,超額準備水平由各行自行確定;三是將原來上繳人民銀行的財政性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性存款;四是降低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

這一改革將法定準備金改為由商業銀行總行以法人為單位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交納,由商業銀行按頭寸需要自己管理用於清算的超額準備金(備付金),進一步提高了商業銀行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靈活性,它標誌著我國的存款準備金製度越來越成為中央銀行間接調控下的一項政策工具。值得一提的是,為了借鑒國際上依據金融機構風險狀況區別對待和及時校正措施的做法,2004年4月人民銀行推出差別存款準備金率製度來調控宏觀經濟。

差別存款準備金率製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確定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主要依據。包括: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率,金融機構內控機製狀況、發生重大違規及風險情況,金融機構支付能力明顯惡化及發生可能危害支付係統安全的風險情況。二是差別存款準備金率製度實施對象。差別存款準備金率製度采取統一框架設計和分類標準,實施對象為存款類金融機構。三是確定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方法。根據資本充足率等四項指標對金融機構質量狀況進行分類;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在一定區間內設若幹檔次,確定各類金融機構所適用的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四是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的操作。人民銀行定期根據銀監會統計的金融機構法人上年季度平均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對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