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1 / 1)

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

博客論戰

保護未成年人:刑法自身應注重邏輯

舟輕揚

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基本理由是現在未成年人的早熟和成人化問題。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的發展,充足的物質營養使未成年人在身體和生理上趨於早熟,網絡時代的社會環境使未成年人過早地了解和接觸到成年人的生活從而導致智力和心理上趨於成人化。雖然目前並沒有詳細的數據來證明這一點,但相信這個觀點沒有多少人會表示反對。因此,現在的未成年人在年齡相對更小的時候就具備了認識和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通俗地講,現在的未成年人懂事更早了,所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確有必要。

那麼問題來了:對於同樣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群體,當他們屬於被害人的時候,人們認為他們不懂事,不能正確認識和控製自己的行為,需要特別加以保護,所以要修改刑法適用更加嚴厲的罪名來懲處加害人;而當他們成為加害人的時候,人們又認為他們懂事早,具備認識和控製自己的加害行為的能力,需要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使其承擔刑事責任,從而加以嚴懲;那麼,這些人到底是懂事還是不懂事呢?這難道不是一個自相矛盾的邏輯嗎?

保護未成年人乃國之大計,刑法對此當然不能無動於衷。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對此應該有一個判斷的原則和標準,而且這種原則和標準對於未成年人應該統一而平等地適用,換言之,刑法在應對未成年人保護問題時,應該注重自身的邏輯自洽性,避免自相矛盾。

順便說一句,我是讚成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當然,究竟降低多少,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更有說服力的數據。

法律要讓孩子們徹底斷了“犯罪要趁早”的念頭

王學進

“犯罪要趁早。”這樣的話出自孩子之口真難以讓人置信,但事實確實如此。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日益高發的趨勢,近日有媒體邀請專家學者進行了探討,卻難以形成統一的建設性意見,因為他們隻能在現行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設定的相關規定內發表意見,不敢提出與法定意見相左的處治方針。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兩條等於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原則。但是,在現實中,教育為主的原則,真的起到作用了嗎?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未成年人罪犯可通過三種社會教育途徑來矯治和感化:一是送工讀學校,二是收容教養,三是社區矯治。但現實中全國工讀學校銳減至70來所,幾成空置;我國已廢除勞教製度和《收容遣送條例》,全國各地都不再設收容所;極少有學校和家長會把問題少年送去社區矯治的,就算有,效果也甚微。

所以,懲罰偏輕,這樣讓未成年人普遍形成這樣一種觀念:少年犯罪無須坐牢。鑒於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斷上升趨勢的嚴峻現實,有必要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加大懲罰力度。要不要修改《刑法》第17條,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以討論。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確有修改必要。如調整處治方針原則,突出懲罰地位,刪除不適用的規定,增設懲罰條例,改變目前對校園暴力的製約和打擊過於仁慈和偏輕的現狀,讓孩子們徹底斷了“犯罪要趁早”的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