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下糧食企業委托業務會計處理的比較分析
論壇
作者:李森林
摘要:麵對糧食市場化改革,新型糧油業務的不斷出現,並結合2014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和國家糧食局頒布的《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本文就目前糧食企業普遍開展的糧油委托業務,對糧油委托業務雙方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比較分析,旨在規範糧食企業委托業務的會計核算,提高糧食企業財務人員業務處理能力,提高糧食會計信息質量。
關鍵詞:糧食企業 委托業務 會計處理
自2004 年以來,我國糧食企業除執行糧油儲備、政府調控及軍糧供應等政策性糧油業務外,還積極穩妥地開展委托代購、委托代銷、委托代儲、委托加工等自主經營性糧油業務。受糧油市場化改革的衝擊,麵對不斷湧現的新型糧油業務,通過調查發現基層糧食企業財務人員在執行新會計準則和《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過程中有些不規範。本文就目前糧食企業普遍開展的糧油委托業務,對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比較分析。
一、委托代購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比較分析
委托代購糧油業務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在簽訂代購合同的基礎上,規定了代購的糧油產品的品種、規格、費用負擔、手續費標準、交接貸方式以及結算方法等。目前主要有中介服務的方式(即:收取手續費方式)和視同購進業務方式的代購業務。
(一)中介服務的方式代購糧油業務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會計處理比較。中介服務方式的代購業務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購的糧油金額或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形式,由於糧食購銷企業屬於商業企業,委托方支付的代購手續費可以計入代購糧油的成本,也可簡化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受托代購企業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涉及增值稅的糧食企業向農民采購經營性糧油可按收購價的13%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進項稅;向其他糧食購銷企業購銷經營性糧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按13%稅率計算。
例1:甲糧油購銷公司委托乙購銷公司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稻穀,預付收購資金150萬元, 乙購銷公司代購稻穀後按實際購進價格與甲購銷公司結算,收購稻穀100萬公斤,每公斤收購價2.20元,手續費按收購價4%計算,並單獨開具發票收取,甲購銷公司取得代購的稻穀,結算貨款和手續費。
(二)視同購進業務的代購糧油業務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會計處理比較。視同購進的糧油代購業務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根據雙方合同價格支付委托代購糧油的貨款,實際購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委托方按實際購價確認存貨成本,按協議價確認收入,按兩者差額確認受托方損益。即:實際收購價由受托方確定,受托方按糧油購銷處理,分別確認收入和成本。受托方在購進糧油時按自營糧油處理,借記“商品糧油”、“應交稅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受托方轉交代購糧油時按銷售處理: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科目;結清代購糧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商品糧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