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年終獎的納稅陷阱及稅收籌劃分析(1 / 2)

年終獎的納稅陷阱及稅收籌劃分析

納稅籌劃

作者:王海燚

摘要:就納稅人全年總收入而言,月工資薪金和年終獎無疑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月工資薪金個稅計算方法依據是超額累進稅率製,而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依據卻介於超額累進稅率製和全額累進稅率製之間。這兩種個稅計算方法的差異,使得全年應稅收入基於月工資薪金和年終獎的不同分配組合所得到的稅負不同。本文以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為切入點,分析年終獎發放陷阱額度,以及月工資薪金與年終獎各種不同的分配組合方式,以提出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

關鍵詞:年終獎 納稅陷阱 稅收籌劃 月工資薪金

對納稅人來說,不論是工薪收入還是年終獎收入,稅後所得才是真正備受關注的收入。隨著年終獎的上升,納稅人年終獎稅後所得額並不是平穩上升的,而是存在一定的陷阱,即稅後所得額的上升速度小於年終獎的上升速度,因此企業發放年終獎時有必要規避陷阱額度區間。當全年總收入固定時,全年應稅總收入基於月工資薪金和年終獎的不同分配組合所得到的稅負不同,因此企業發放年終獎和月工資薪金時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年終獎的納稅陷阱

2005年1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該通知指出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隻允許采用一次。由於以前各月工薪收入計稅時已按稅法規定作了必要扣除,所以對該獎金收入原則上不再重複扣除,直接以獎金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該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年終獎的個稅計算方法具體如下:

(一)納稅人獲取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

用年終獎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薪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應納稅額=年終獎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納稅人獲取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

用年終獎總額減去“個人當月工薪與費用扣除額之差”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薪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應納稅額=[年終獎收入-(3 500-當月工薪所得)]×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以上介於超額累進稅率製和全額累進稅率製之間的計算方法存在很大的漏洞,下麵舉例說明:假設某單位納稅人甲和乙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均在3 500元以上,單位年底給予甲和乙的年終獎分別為54 000元和54 012元,分別計算甲和乙的年終獎應納所得稅額。

納稅人甲的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4 000÷12=4 5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率10%,對應速算扣除數為105。

應納所得稅額=54 000×10%-105=5 295(元)

年終獎稅後所得額=54 000-5 295

=48 705(元)

納稅人乙的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4 012÷12=4 501(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率20%,對應速算扣除數為555。

應納所得稅額=54 012×20%-555=10 247.4(元)

年終獎稅後所得額=54 012-10 247.4=43 764.6(元)

根據計算可以看出,單位給予納稅人乙的年終獎比甲的年終獎隻多12元,但乙的年終獎稅後所得額卻反倒比甲少了48 705-43 764.6=4 940.4(元)。這就說明在該計算方法下,由於稅率層級的跳躍,存在著一係列年終獎發放陷阱額度。筆者通過函數計算,發現年終獎納稅陷阱依次為(18 000,

19 283]、(54 000,60 188]、(108 000,

114 600]、(420 000,447 500]、(660 000,

706 538]、(960 000,1 120 000],這些區間則是企業進行年終獎稅收籌劃的規避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