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電子商務C2C模式下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討論(1 / 3)

關於電子商務C2C模式下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討論

稅收與稅務

作者:吳琪

摘要:電子商務C2C壯大使得如何對其征稅成為一個難題。本文引入個人所得稅,針對C2C模式下征稅難點和問題,發現具體稅種執行難的原因,以期為之後的研究提供參考。

關鍵詞:C2C 征稅 個人所得稅

2C模式,即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指買賣雙方在同一個在線平台上,賣方提供商品進行拍賣,買方則自行在網上選擇商品進行競價、購買的網絡交易模式。該模式1999年開始在我國出現,其後迅猛發展。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監測數據顯示,占C2C市場96.5%的淘寶在2014年第三季度淘寶平台交易額為3 798.32億元,同比增長38.2%。然而,C2C模式的成功卻對傳統的稅務理論產生了衝擊,如何確定稅收各要素成了對C2C模式征稅的障礙。在現有的稅種中,使用個人所得稅進行征稅可行性較高,但依然存在征收困難。

一、現有征稅問題

根據已有的文獻及研究,目前C2C征稅的難點本質上是由於網絡的虛擬性導致的。從問題的表現形式來看,C2C征稅難表現在以下三點:

(一)征管權確定。目前在我國,除所得稅和關稅,大部分稅種都以屬地原則進行稅收管理,負責征稅的多為交易雙方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或交易發生地、應稅勞務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而C2C模式下交易雙方為個人或是小微企業,其流動性較高,確認屬地的成本和難度較大,與稅收效率原則的要求衝突,使對C2C模式征稅處於一個進退兩難的境地。

(二)稅收監管難。稅收監管難在本質上講就是缺乏合法的計稅依據。具體表現在:(1)會計上,C2C交易缺乏真正合法合規的原始憑證。(2)實質上,電子商務C2C模式的交易雙方都是個體,大部分會計核算不健全、缺乏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交易活動的虛擬性、快捷性是目前C2C的主要特點。但這兩個特性的存在卻為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獲取審核納稅憑證造成了巨大的困難。

(三)人才基礎。與會計電算化類似,電子商務征稅需要的是精通稅務和電子商務這兩個領域的人才,這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兼顧稅收平衡和電商發展兩個問題。目前稅務征管人員並不缺乏,電子商務人才也呈現出井噴的趨勢,但能將二者綜合起來的人才卻少之又少。如何在短期內培養出一支兼修兩個領域的專業性人才隊伍成了最為關鍵的難題。

本文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來論述C2C應當如何解決征稅難題。

二、個人所得稅

C2C征稅問題主要產生於交易的過程中,尤其是對增值稅等流轉稅的征收影響較大,但對於所得稅的影響相對較小,因此筆者認為以所得稅為主要征稅稅種將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征稅的阻力。另一方麵,C2C本身就是個人間的交易活動,個人所得稅也更適合該征稅行為。

(一)可行性分析。

1.易確認征管權。C2C模式本身就是Customer to Customer,即個人對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交易。其交易的主體是個人和小微企業。在這種納稅主體具有高流動性的情況下,選擇機構所在地或應稅勞務發生地為征稅地點難免加大了征稅的難度,而個人所得稅則是以居民與非居民標準進行征稅,相對於增值稅等稅種在征稅環節方麵更易被落實,避免了部分環節由於稅收管轄權不清造成的征稅盲區。

2.監管難度小。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在納稅期內獲得的所有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進行征稅的一個稅種,由於該稅種是以納稅義務人在納稅當期的總收入為計稅依據,以賣家交易活動中最終所得的經濟利益為征稅對象,在體現實質課稅原則的同時也簡化了中間環節對征稅對象的影響,避免了以銷售額等交易活動現金流量為計稅依據時可能出現計稅依據劃分不清、難以確認的情況,簡化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征稅難度,在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的同時也增加了征稅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