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發行製度的重要改革
宏觀經濟
作者:賴朝果
摘要:2013年6月7日,證監會頒布了《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製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其核心內容為“強化信息披露,加強監管執法力度,改革IPO詢價與發行製度,強化發行人、主承銷商的誠信義務”。該意見是中國證監會深化發行製度改革的重大舉措,也是對證券發行上市建立市場約束機製的重要探索,對我國證券市場誠信建設、市場準入機製以及監管等方麵,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證券發行;誠信建設;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0-01
2013年6月7日,證監會頒布了《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製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改革的總體原則是:堅持市場化、法製化取向,綜合施策、標本兼治,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製,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公平,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該意見是中國證監會深化發行製度改革的重大舉措,也是對證券發行上市建立市場約束機製的重要探索,對我國證券市場誠信建設、市場準入機製以及監管等方麵,具有重要意義。
一、鼓勵企業發行公司債
鼓勵企業發行公司債是該意見稿的一個亮點。
我國企業的融資手段一直以來非常單一,大部分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銀行貸款。因為我國長期以來,公司想發行股票麵臨諸多困難,首先是審批複雜,時間長,手續多,往往需要2年甚至更長時間,這就造成了大量公司需要資金發展的時候無法通過股票市場融資,等融資來錢了卻不知道投向何方;其次是因為門檻較高,根據規定,要想在創業板板上市,要求必須連續2年盈利,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而且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這樣的條件,阻止了大量公司希望通過股票發行融資的想法。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如此嚴苛的條件,讓大家對發行公司債券更是絕望,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基本也可以去發行股票了,使公司債券的發行成為雞肋,更不用說隻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才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就把絕大多數企業拒之門外。
相對而言,銀行貸款這種融資手段對企業來說是最容易成功的,自然也就成為企業的首選融資手段。但是,當銀行銀根緊縮,不再發放新貸款或縮減貸款規模的時候,企業為了生存,就隻能飲鴆止渴,通過地下非法融資渠道,造成諸多金融亂象。所以,這次意見稿鼓勵企業發行公司債,本人非常讚同,讓企業多了一種選擇,使企業能夠以更低的成本進行融資,讓中國證券市場也更加完善。
二、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後,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
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後,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並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發行人、中介機構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及相關法律文書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查證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並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