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設計院為核心的EPC承包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1 / 2)

設計院為核心的EPC承包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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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宗遠 冉潔

摘要:EPC模式是當前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中一種新的工程項目總承包模式,也是建設部門在國內大力推廣的一種承發包模式。隨著國內EPC總承包市場逐步走向成熟,發展設計院為核心的EPC承包模式,對設計院的發展具有現實意義,本文著重介紹了以設計院為核心的EPC承包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關鍵詞:EPC;設計院;必要性;可能性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項目管理模式即“設計-采購-施工”模式,是指建設單位作為業主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並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麵負責,最終向建設單位提交一個符合合同約定、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並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的承包模式。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首先在美國出現,得到了那些希望盡早確定投資總額和建設周期的業主的青睞,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中的應用逐漸擴大。隨著近年來工程承包領域國際化進程的加快,EPC模式也進入我國建築承包市場,並在越來越多的項目中得到應用。

一、設計院為核心的EPC承包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以設計院為龍頭的EPC承包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

1.法律依據支持

我國現行《建築法》在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建築法》的這一規定,在法律層麵為EPC項目總承包模式在我國建築市場的推行,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政策、規章依據:為進一步貫徹《建築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2003年2月13日,建設部頒布了[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在該規章中,建設部明確將EPC總承包模式作為一種主要的工程總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廣。

2.市場環境推動

目前,我國產業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大,一般性的加工項目受到國家的嚴格限製。日益嚴格的資質管理使得新的設計機構和工程公司設立越來越困難,目的是壓縮已過剩的設計和施工隊伍。國家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和智力型服務業發展,為設計院拓展服務業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環境支持。

在體製改革方麵,項目管理體製改革國家推行項目法人責任製,業主承擔項目建設與管理的風險加大,EPC模式是業主轉移風險的有效途徑。勘察設計管理體製改革國家已明確,勘察設計單位要由事業體製改為企業體製,與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解脫行政隸屬關係,全麵推向市場,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對創建EPC工程公司的設計的單位,國家將賦予綜合類工程設計資質,鼓勵拓寬業務領域,並經批準可通過國內外證券市場直接融資。這些都為開展EPC總承包提供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