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運用分析
財經縱橫
作者:竹玉萍
摘要:正確、合理地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可以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但是,如果該原則被片麵強調,則會適得其反,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核實性,甚至可能成為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主觀臆斷的借口,嚴重影響會計信息質量。基於此,本文首先明確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具體內涵,在此基礎上,分析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資產確認活動、資產減值認定、收入確認、負責以及確認損益中的具體運用。
關鍵詞:實質重於形式;運用;分析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一、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內涵的理解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六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該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這就是實質重於形式的基本內涵。“實質”即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項的外在法律形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能僅僅以其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具體運用
(一)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資產確認活動中的運用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企業能夠擁有或能夠控製的,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一般情況下,確認一項資產是否實際為企業占有都是依據該資產法律上的所有權是否是由該企業所掌握,而實際上,所有權並不能作為確認該資產是否為企業所占有的充分標準,應該以該資產是否在實際上由企業所使用來做出判定。例如作為融資租賃性質的固定資產,盡管其法律上的所有權不屬於承租方企業,但由於該固定資產由承租企業實際控製,其未來收益及相應風險已由承租方實際承擔,該固定資產就應認定為承租方所占有的固定資產,相應的,出租方企業雖然在法律上擁有該項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由於在實際上沒有控製該項資產,故不能將該項固定資產認定為出租方企業所擁有。
(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資產減值認定中的運用
當資產出現減值情況時,企業應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資產出現減值的原因主要有:當期資產的市場價格大幅下跌,其下跌幅度明顯高於由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造成的預計的下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環境、技術環境或者法律環境等以及資產所處的交易市場在當期或近期將發生重大變化。這些資產減值情形的存在在法律形式上考慮,並不會影響資產價值的變化,但考慮這些情形造成的經濟實質,將會對資產的價值產生實際的影響,故企業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資產進行減值認定。
(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收入確認中的運用
企業通過銷售商品所得的款項在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時才可認定為銷售收入:企業已將所銷售商品的與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及報酬轉移給了買方;企業沒對所銷售的商品實施實際的控製;銷售收入的金額可以可靠計量;與所銷售商品相關的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歸於企業;與所銷售商品相關的成本可以可靠計量。
(四)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負債中的運用
1.未來負債的核算。通常企業承諾在銷售後的一定時期內免費為顧客提供修理所售產品。根據企業經驗看,確實有一部分所售產品需返修,即企業在銷售產品的同時未來一定要承擔一項經濟責任,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應在此條件下確認事項負債。上述負債是由現實交易而產生的,並不是由未來不確定性引起的,是一項未來負債,與或有負債有一定的區別。相關準則規定:或有負債是指未來不確定性引起企業可能承擔的經濟責任。可見,或有負債並不符合負債的嚴格定義,因而不屬於負債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