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展望中小企業私募債和公司債的異同
金融天地
作者:楊新穎
摘要:本文主要以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為依據,解讀中小企業私募債與公司債的異同,並簡要分析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中小企業私募債;區別;公司債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一、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概念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簡稱“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其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對發行人沒有淨資產和盈利能力的門檻要求,完全市場化的公司債券,也被稱作中國版的垃圾債。私募債的發行無需行政許可審批,隻需由承銷商將發行材料向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中小企業私募債與公司債的區別
1.發行方式。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向交易所備案製,備案後6個月內完成非公開發行,可分期發行。公司債是向證監會核準製,發行人為上市公司。核準後6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可在年內分多次發行。備案製比核準製的發行速度快,程序簡單,有利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推出和快速發展。
2.發行主體。發行人符合工信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小微非上市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和金融企業。該規定中對中小企業的限製較為嚴格,對中小微企業的劃定標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信息傳輸行業、或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的軟件信息服務行業等均可納為中小微企業,中小企業私募債對發行主體要求相比公司債要寬鬆得多。中小企業私募債也不受發債規模不超過企業淨資產40%的約束。而公司債對發行主體均有“歸屬母公司淨資產大於12億”,以及“近三年持續盈利、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債券一年利息”等規模和盈利要求。
3.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小企業私募債為非公開發行債券,投資者需符合相關條件後才可參與私募債的投資,兩個交易所規定符合條件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有金融機構、金融理財產品、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的企業法人、合夥人出資總額不低於5000萬,實繳出資不低於1000萬的合夥企業等。上交所還允許符合條件的合格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小企業私募債。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是理解並接受私募債券風險的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驗的、個人名下證券類賬戶資產總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公司債定向發行隻能向合格投資者,符合定向的條件是依法設立的、按規定的章程和從事債券投資的、注冊資本在1000萬以上或經審計淨資產在2000萬以上的法人或投資組織。而公開發行的公司債未進行投資者限製。
4.債券流通。合格投資者可通過上交所的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深交所的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或證券公司進行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轉讓,但通過證券公司轉讓的,轉讓達成後,證券公司必須向交易所申報並確認後生效。但控製私募債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對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在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定向發行的公司債可采取協議方式轉讓,提供轉讓的券商、轉讓人均應對合規投資者的身份進行必要的審查和確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者規定不超過200人,但為了增加私募債的流動性,也為其提供了比定向發行的公司債更多的流通方式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