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股票申購及配股(1)(1 / 3)

第一(節)新股發行術語

承銷

當證券發行人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時,就要聘請證券經營機構來幫助它銷售證券。證券經營機構借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

代銷

是指證券發行人委托承擔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又稱為承銷機構或承銷商)代為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銷售截止日期,證券如果沒有全部售出,那麼未售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

包銷

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發行人來說,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

承銷團

對於一次發行量特別大的股票發行,一家承銷機構往往不願意單獨承擔發行風險,這時就會組織一個承銷集團,由多家機構共同擔任承銷人,這樣每一家承銷機構單獨承擔的風險就減少了。

承銷團的結構取決於發行規模、發行地區和上市地區的選擇。當發行規模較小,且僅在一個國家發行、上市,那麼僅選擇該國家的一些承銷商組成承銷團就夠了。當發行規模很大,並且在幾個國家同時發行、上市時,那麼就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組成多個承銷團。

承銷團的發起者為證券承銷的主承銷商,一般由實力雄厚的大型證券經營機構充當。

公開發行

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公開地發售證券。在公開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包括個人投資者、法人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等。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對公開發行都有嚴格的要求,如發行人要有較高的信用,並符合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發行條件,經批準後方可發行。我國公司發行需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的有關條件。

私募發行

私募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麵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人機構自己的員工(俗稱“內部職工股”);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係的企業等。

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且也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目前,我國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發行幾乎全部采用私募方式進行。

平價發行

平價發行也稱為等額發行或麵額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票麵金額作為發行價格。如某公司股票麵額為1元,如果采用平價發行方式,那麼該公司發行股票時的售價也是1元。由於股票上市後的交易價格通常要高於麵額,因此絕大多數投資者都樂於認購。平價發行方式較為簡單易行,但其主要缺陷是發行人籌集資金量較少。多在證券市場不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采用。我國最初發行股票時,就曾采用過,如1987年深圳發展銀行發行股票時,每股麵額為20元,發行價也為每股20元,即為平價發行。

溢價發行

是指發行人按高於麵額的價格發行股票,目前我國深、滬證券市場股票發行都是溢價發行。溢價發行可使公司用較少的股份籌集到較多的資金,同時還可降低籌資成本。溢價發行又可分為時價發行和中間價發行兩種方式。

時價發行也稱市價發行,是指以同種或同類股票的流通價格為基準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股票公開發行通常采用這種形式。

在發達的證券市場中,當一家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時,通常會根據同類公司(產業相同,經營狀況相似)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表現來確定自己的發行價格;而當一家公司增發新股時,則會按已發行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水平來確定發行價格。

中間價發行是指以介於麵額和時價之間的價格來發行股票。我國股份公司對老股東配股時,基本上都采用中間價發行。

折價發行

折價發行是指以低於麵額的價格出售新股,即按麵額打一定折扣後發行股票,折扣的大小主要取決於發行公司的業績和承銷商的能力。如某種股票的麵額為1元,如果發行公司與承銷商之間達成的協議折扣率為5%,那麼該股票的發行價格為每股095元,目前,西方國家的股份公司很少有按折價發行股票的。

在我國《公司法》第131條明確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麵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麵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麵金額。以超過票麵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需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依法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獲得證券交易所審查批準後,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