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委托性質來劃分
以委托性質劃分,委托可分為買進委托或賣出委托。前者指可戶委托證券商買進某種證券,後者指客戶委托證券商賣出某種證券。
證券商的工作人員接到客戶的委托指令後,應立即填寫委托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委托,買進的委托書必須紅色印製,屬於賣出者以藍色印製。委托書應記載委托人姓名、股東代碼、委托日期時分、證券種類、股數或麵額、限價、有效期間、營業員簽章、委托人簽章、委托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麵委托),保管方式(領回證券、集中保管),並應附注下列各款內容:
(1)未填寫“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
(2)委托方式應予標明。
(3)書麵或電報委托者應附函電。
(4)未填寫“限價”者視為市價委托。
證券商在接受客戶委托,填寫委托書後,應立即通知其在證券交易所的經紀人去執行委托。由於要買進或賣出同種證券的客戶都不隻一家,故他們通過雙邊拍賣的方式來成交,也就是說,在交易過程,競爭同時發生在買者與賣者之間。
證券交易所內的雙邊拍賣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口頭競價交易、板牌競價交易、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
第五(節)成交
成交的基本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采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隻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采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競價交易作業程序(一):板牌競爭交易
1.作業程序
(1)場內電話員在接到其營業處所轉告的買賣證券事項時,應依序記載於《委托電話記錄簿》,然後向場內出市代表下達買賣指令。
(2)場內出市代表接到電話員的買賣指令後,應先看申報價格是否達到競價告示板公告價位。如果達到,場內出市代表將買賣指令填寫在競價告示板的價格欄內,並在適當的欄內填上證券商的代號和買或賣的數量。如申報未達到板上價位,場內出市代表應將未公告的買賣指令,按證券名稱和價格歸類彙總,即每種證券按買入價由高到低、賣出價由低到高的依序排列,待價位達到時,再登錄於競價告示板。
(3)每筆買賣成交後,賣方出市代表應立即填寫成交記錄並簽章,交買方出市代表確認後,將成交記錄送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櫃台打印成交時間及成交號碼,然後將紅色一聯交買方收執,黃色一聯交證券交易所清算櫃台,蘭色一聯則交給其電話員。
(4)電話員接到成交記錄後,應對照買賣記錄簿所記載的買賣數量,將已成交的數量刪減或注銷,並將成交情況電話通知其營業處所,以便轉告委托人及製作有關憑證。電話員應密切注視行情提示變動,對照委托電話記錄簿所載價格、數量,隨時向場內出市代表提示買賣指令。
(5)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時,各證券商代碼、總金額及收付淨差額與交易所核對,全部對賬無誤後,方可離開交易大廳。
2.競價告示板填寫原則
(1)競價告示板限填四個價位,即未成交的最高買入價、次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次低賣出價,每個價位上的數量申報應依時間先後順序填寫。
(2)每日開市時,在板上未登錄價格以前,證券場內出市代表應以昨日收市價為基準,以上下各兩個升降單位為限,將符合該標準的申報價格填寫在競價告示板上,買方後手的登錄價不得低於前手;賣方後手的登錄價不得高於前手。
(3)開市時,在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均可在競價告示板上掛牌。如果出現混亂擁擠等情況,證券交易所場內工作人員有權決定由買方或賣方先行掛牌。每日開盤後的申報價格,需以競價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錄的價格或成交為基準,以上下各兩個升降單位為限。
(4)買方(賣方)申報價高於(低於)競價告示板,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一個價位時,後手申報者應先將板上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改寫,再將次高買入價(次低賣出價)一欄的內容移到右邊一欄,在左邊一欄裏填上後手的證券商代號和買賣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