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買方或賣方喊出價格,除開盤首次喊價必須報明每股買價或賣價全數外,在競價過程中,可隻喊出其最後兩位數。如遇升進或降落一位時,仍需報明其每股買價或賣價的全數。
(4)出市代表在場內喊價,必須舉手或高聲申報數次,使眾人周知。買價或賣價一經喊出,除另一新喊價出現外,不得撤銷。
(5)買方最高喊價或賣方最低喊價,應當優先成交。相同喊價依其先後次序決定。
(6)買賣雙方成交的數量未達買方或賣方原喊價買進或賣出數量時,其成交價格對未成交部分仍屬有效,直至買方或賣方另一新喊價出現為止。
買方或賣方喊價,一經對方承諾接受,買賣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變更。
3.兩邊客的買賣
當證券商接到同種證券、相同價格的買和賣的委托單時,仍應在場內公開喊出。若他想自行成交,即做兩邊客買賣,則需依上板競價兩邊客買賣原則進行。
兩邊客成交時,出市代表應喊出兩邊客、成交價格及成交數量,並應立即填寫成交記錄,以最快的速度將成交記錄送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櫃台打印時間及號碼。
4.決定成交先後順序的原則
按上板競價原則進行。
5.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
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優先成交。
6.開市價和收市價的決定原則
(1)開市時采用主席叫價製,即由主持口頭唱報競價專櫃的工作人員指定某支股票的買方或賣方先喊價,開市後的第一筆成交價即為開市價。
(2)當日收市鍾響前的最後一筆成交價即為收市價。如無成交,按上板作業原則定。
競價交易作業程序(三):電腦自動交易
1.作業程序
(1)電腦交易的買賣申報由終端輸入,限當日有效。
(2)買賣申報的輸入自市場集會時間開始前半小時進行。前款輸入買賣申報的時間,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變更。
(3)買賣申報應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委托書編號、委托種類(融資、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證券代號、單價、數量、買賣類別、輸入時間及代理或自營。但證券交易所可視需要而增減。前款輸入序號,證券商應依接單順序,按每部終端機分別編定,不得跳號。
(4)買賣申報傳輸至交易所電腦主機,經接受後,由參加買賣的證券商印表機列印買賣申報回報單。
(5)買賣申報僅限於限價申報一種。
(6)證券商查詢其未成交的買賣申報,應經由終端機進行。
(7)申請撤消買賣申報時,應經由終端機撤銷。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消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2.行情揭示分為公開揭示屏幕與專業揭示屏幕
公開揭示屏幕至於深圳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和各證券商營業廳。在市場集會時間內,公開屏幕應將成交價格隨時揭示,買賣申報價格的揭示以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為基準報出最高叫買價與最低叫賣價。
專業屏幕通過證券商的作業終端顯示,可隨時揭示圍繞最近一次成交價上下兩個升降單位的所有申報。
3.證券商的買賣申報,經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後,由交易所主機自市場集會時間時起自動撮合成交4.決定買賣申報的優先順序原則
(1)價格優先
(2)時間優先
(3)客戶委托優先
5.買賣申報的競價方式
買賣申報的競價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開盤或收盤采用集合競價方式兩種。收盤時采用集合競價自收盤前10分鍾開始。
6.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產生首次上市或除權除息後上市開市價。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開盤價格的,其未成交買賣申報,仍然有效,並依原輸入時序連續競價。
開盤價格未能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時,應以連續競價產生開盤價格。
7.連續競價時,在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揭示價連續兩個升降單位內,其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1)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優先成交。
(2)買(賣)方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申報價格時,采用較接近當市最近的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的價位成交價格。
8.買賣申報一經成交,即經由參加買賣的證券商的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
9.成交回報單
成交回報單的項目應包括證券商代號、委托書編號、委托種類、證券代號、成交數量、成交價格、成交金額、買賣類別、代理或自營及成交時間等。
綜上所述,證券商成交的基本流程是:證券商給其在證券交易所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發出通知,代表(出市代表)了解行情,討價還價,成交。
第六(節)清算
清算的意義
清算是將買賣股票的數量和金額分別予以抵消,然後通過證券交易所交割淨差額股票或價款的一種程序。清算的意義,在於同時減少通過證券交易所實際交割的股票與價款,(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證券交易所如果沒有清算,那麼每位證券商都必須向對方逐筆交割股票與價款,手續相當繁瑣,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