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做市商的報價必須是連續的,因此實際報價是由電腦根據做市商的價格計算程序自動生成(program—trading)的。每個做市商的報價終端和中央報價係統相聯接。比如美國的NASDAQ市場上,所有做市商的終端和NASDAQ係統主機聯結,從而通過NASDAQ係統向投資者發布自己的報價信息。
如果某證券不是壟斷做市商形式,那麼在多個做市商情況下,每家做市商的成本是不一樣的,報出的價格也就不一樣,這就形成了一種競爭。最終使得各家做市商報出的價格趨同,價差減小。實力弱的做市商就會被淘汰出局。
很顯然,做市商的利潤,就來自於自己報出的買賣價差。比如某股票,做市商同時報出3元的買價和3.1元的賣價(對投資者而言就是3元的賣出價、3.1元的買入價),則做市商的利潤就是0.1元/股。當然,為了防止做市商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任意擴大買賣價差,甚至出現做市商“隱性合謀坐莊”的現象,各國都對做市商的買賣報價有一定的製度規定。
以美國為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股票,采用多元做市商的形式,規定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同為其做市,以防止壟斷價格現象;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定期發布最大買賣價差範圍,做市商的每天報價不能超出該價差範圍,一般不超過證券價格的5%。違規做市商禁入市場20天。
在芝加哥期貨市場上,指定做市商(DPM)所負責期權合約價格的報價也規定明確範圍:如果合約詢價低於2美元時,買賣報差價不得超過0.25美元;當期權合約詢價在2至5美元時,買賣報差價不得超過0.45美元;當合約詢價在5至10美元時,買賣報差價不得超過0.5美元;當期權合約詢價在10至20美元時,買賣報差價不得超過0.8美元;當合約詢價大於20美元時,買賣報差價不得超過1美元。
做市商製度是如何產生的
海外市場上,做市商製度出現於30多年前,當時主要用於場外交易(OTC)、創業板交易的股票,由於這類股票尚不夠去主板上市的標準,風險相對較大。為了使交易能夠順暢地進行,做市商製度應運而生,以美國NASDAQ最為典型。
隨著高速度、低成本的電子交易方式的普及、以及為了防止做市商過度操縱股價,同時為了充分發揮做市商製度活躍交易、增強流動性的優點,目前國際資本市場的交易製度出現集合競價和做市商製度混合的趨勢。
我國在金融領域對做市商製度也作過係列嚐試:成立於1990年12月的原“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係統”(STAQ)曾經試行做市商製度;2000年3月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出雙邊報價業務,頗具做市商製度雛形;2002年4月,鄭州商品交易所推出了小麥期貨指定交易商製度,不過指定交易商隻需完成規定的成交量與持倉量,並沒有雙邊報價的責任;隨後鄭州商品交易所在期權開發過程中製定了《鄭州商品交易所期權做市商管理辦法》。2005年3月15日,外彙交易中心引進包括中行等9家銀行作為外彙交易做市商,作為對人民幣彙率製度改革的配套交易製度改革。隨著目前證券市場上創設權證的推出,備兌權證(做市商製度)已經如箭在弦,每個做市商單獨發行備兌權證、使用不同的代碼、維持權證的理性活躍交易指日可待,而進一步把試點經驗鋪開到個股上也是大勢所趨了。
第十八(節)股票交易其他問題
股票買賣申報規則
(1)申報價格:交易所隻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
(2)報價單位:不同的證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麵值的價格”,債券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價格最小變化檔位:A股、基金和債券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B股上海證券交易所為0001美元,深圳證券交易所為001港元;債券回購上海證券交易所為0005,深圳證券交易所為001。
(4)漲跌幅限製: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製,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漲跌幅限製。實行PT的股票漲幅不得超過5%,跌幅不受限製。
(5)申報限製: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製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製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6)委托買賣單位:買入股票或基金,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債券以人民幣1000元麵額為1手。債券回購以1000元標準券或綜合券為1手。債券和債券回購以1手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回購以100手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