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的證券公司經營業務須涉及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的兩項;
4.《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中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
5.《證券、期貨投資谘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
(六)證券公司終止
所謂證券公司終止是指已存在的證券公司不再擁有其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的一種狀態。
證券公司終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依法被宣告破產。
2.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撤銷。
3.自行解散。
三、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設施並依法履行相應職責的有形證券交易場所。
在我國大陸有兩個證券交易所,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一)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模式
目前,就全球而言,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模式存在兩大類型:一是會員製交易所,如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一是公司製交易所,如我國香港聯交所和美國紐約交易所。
會員製交易所一般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組織。而公司製交易所是由股東會員出資設立,並按照出資比例承擔相應有限責任。從股市運行可以看出兩種類型的組織模式各有利弊。
1.會員製交易所缺點
會員製相較公司製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1)投資者在交易中的合法利益缺乏第三方擔保;
(2)參與者的主體是證券商,導致市場管理容易出現不規範性;
(3)進行交易的人員受到會員製的限製,不利於公平競爭。
2.公司製交易所優勢
公司製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機構,在經營運作上,具備了更多的優勢:
(1)獨立的管理模式,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性;
(2)優質高效的服務理念;
(3)當投資者遭受損失時,因受到第三方擔保,可以獲得補償。
(二)證券交易所特征
由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模式及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總結出我國證券交易所具有的特征:
1.證券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準。
3.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幹會員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法人。
4.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競價交易提供服務的固定場所。
5.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
6.證券交易所是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7.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
(三)證券交易所功能
證券交易所的出現,主要是由於它具備特定的功能:
1.為證券交易提供固定的場所。
2.將社會上各類閑散資金進行集中管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3.引導投資者合理、有效管理資金流向。
4.負責製定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相關交易規則。
5.交易價格形成與公告的場所。
6.為投資者提供可靠的交易信息及上市公司信息。
7.提高交易速度、促進股票的流動性,有效降低投資者交易成本。
8.維護交易秩序,讓投資者公平、有序地進行交易活動。
小提示:
證券交易所雖說是一寶萬利之地,但它存在的風險也不容忽視。證券交易所容易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從而導致其出現消極作用:
1.受到虛假消息影響,使部分投資者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2.股票經紀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員作弊串通作弊,損害投資者利益;
3.內幕人士操縱股市,進行牟利。
(四)證券交易所組織機構
會員製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一般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專門委員會組成。
證券交易所組織機構設置
相關說明
A: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3.會員大會職責與權力:
(1)製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2)具有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的權利;
(3)審議、通過理事會及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4)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5)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權利。
4.會員大會人數規定:
(1)當理事會人數占會員總數1/3以上或不足規定的最低人數時,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才可生效。
B:理事會
1.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
2.每屆任期3年;
3.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4.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人數為7至13人,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3,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2;
5.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證監會委派;
6.理事會職責與權力: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製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3)聘任總經理和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副總經理;
(4)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
(5)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