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住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1 / 3)

住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治視點

作者:韓敬

【摘要】在金融市場風險下,住房金融消費者安全也受到威脅。文章建議:建立信息披露製度,進一步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為實現住房金融消費者的公平權,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反歧視規則,杜絕住房金融服務中的差別待遇。最後,確立以消費者保護為目標的金融監管政策,減少住房金融消費者的安全風險。

【關鍵詞】住房金融 消費者保護 住房權 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A

住房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理念應然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興起。在金融市場,購買金融產品的一方曆來被稱為“投資者”。在投資者參與的法律關係中,嚴格奉行形式主義法律傳統,因而投資者並未受到格外的法律關懷。但隨著金融市場規模日益擴大,複雜程度日益提高,投資者也逐漸分化,一部分投資者呈現出消費者特征。這種分化體現在多個方麵,有的國家根據投資者是否營業以及投資判斷能力的差異將其分為專業投資者和一般投資者。例如,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在其《新業務守則資料冊》就將金融機構客戶作零售客戶和專業客戶劃分。不僅如此,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由金融產品服務聯接,二者的距離逐漸拉長。這些投資產品通過排列組合產生更為複雜的金融衍生品,投資者購買金融衍生品實際是對投資對象投資的替代,導致本為投資介質的金融產品異化為投資對象。投資者由對投資對象的選擇嬗變為對投資手段或介質的選擇,實質上,投資者嬗變為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①

一般投資者在金融市場的弱勢地位使得各國政府將其納入消費者保護法律領域,例如,英國在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中引入“金融消費者”概念,並將其劃分為專業消費者和非專業消費者。美國在金融危機後出台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也將保護金融消費者作為重要目標。既然將金融消費者作為一類法律主體予以保護,那麼其內涵就需要予以明確。多數學者從傳統消費者概念出發界定金融消費者,指出“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和延伸”②,金融消費者的本質在於主觀上出於生產目的或者非生產目的③。本文所指的住房金融消費者就是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住房提供資金和相關的信用服務的消費者。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其重要意義在於澄析了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從而產生了對法律製度保護的需求。

消費者住房權概念的誕生。住房權指的是“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於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嚴,並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④在聯合國《住宅人權宣言》中,住房權被正式確定為基本人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其核心內容就在於公民能夠獲得自身能夠承受的房價。按照國際社會的共識,政府、個人甚至國際組織都應當為實現公民的住房權利而承擔相應義務或責任。既然消費者住房金融是實現其住房權的重要途徑,那麼政府就應當保障消費者獲得、使用住房金融產品的權利,住房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意蘊恰恰內涵其中。

但就實際而言,消費者特別是中低收入者很難通過住房融資獲得住房權利。根據2010年央行對全國部分城市住房貸款的抽樣調查,通過貸款獲得住房者基本屬於當地中高收入群體。⑤這意味著中低收入者很難獲得金融機構的青睞。不僅如此,即便住房金融消費者能夠獲得貸款,金融機構在具體服務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也屢見不鮮。

住房金融消費者保護麵臨的現實困境

住房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不足。住房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不足主要源於以下原因:第一,住房金融消費者在交易中的信息劣勢。住房金融消費者在交易中至少需要獲得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品質、價格以及經營者資質、信譽等信息,但是對於這些信息,金融機構並未完整地向消費者披露。第二,住房金融消費者專業知識匱乏。國外學者Lusardi、Mitchell等進行了相關案例研究,他們將住房金融消費者劃分為23~28和50~69兩個年齡段,對其提問諸如年化利率計算等簡單的住房金融知識。然而結果證明,兩個年齡段回答完全正確的僅占27%和24%。⑥第三,住房金融消費者存在認知偏差。當代行為金融學研究顯示,金融消費者往往低估風險,高估收益。不僅如此,金融消費者往往迷信權威,高估金融精英的能力。因而住房金融消費者往往對銷售人員“言聽計從”,但這種認知偏差使消費者看不到潛在的風險。⑦

住房金融消費者的信息劣勢導致其知情權嚴重不足,因此立法應當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更多的信息披露義務。但是就立法現狀而言,住房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保護也相當不足。

住房金融消費者存在差別待遇。住房金融消費者保護麵臨的一大障礙就是消費者往往遭受差別待遇,不能獲得公平的金融服務。因而有學者將消費者公平獲取金融服務的權利界定為“公平金融服務獲得權”,它是指金融消費者具有獲得金融服務的平等權利,不能因為其信用以外的因素如宗教、種族、年齡、性別、職業等而遭受金融機構的歧視。⑧但從實踐看,住房金融消費者由於受到差別待遇,其公平金融服務獲得權顯然無法實現。就住房金融產品價格而言,消費者會遭受差別待遇。如果金融產品價格過高可能會產生金融排斥,使消費者無法享受相應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往往設置條件,在價格上排斥部分消費者獲得住房金融服務。例如,金融機構根據非信用條件(如戶籍、地域、身份等)設置不同的住房貸款利率,那些受到歧視的住房金融消費者隻能承擔較高的資金價格。⑨就住房金融產品獲得條件而言,消費者也遭受差別待遇。由於目前我國征信體係尚未完全覆蓋農村地區,農民難以提供證實自身信譽的資信證明。加之農村承包經營土地和宅基地尚未在法律上確立抵押權能,農民也難以提供合格的抵押品。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和城市居民就會存在條件差異,進而影響其獲取住房金融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