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離婚房屋增值按投資比例分割(1 / 1)

離婚房屋增值按投資比例分割

健康家園

問:

鮑勤和肖豔均為某油田的職工,8年前經人介紹成婚,二人均為再婚。最近二人欲辦理離婚,就房產發生糾紛。他們共同居住的這套房屋8年前作價30萬元,由鮑勤交了10萬元首付按揭貸款購得,房產登記在鮑勤名下。婚後貸款20萬元,辦理離婚時該房子已漲價到60萬元。鮑勤以首付是他婚前用自己的錢款所付,房屋登記在他名下為由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因婚後償還貸款20萬有女方肖豔的部分,他同意給女方10萬元補償。肖豔承認首付10萬元是鮑勤付的,是鮑勤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本著照顧女方利益的原則,房子應當歸她所有,她同意給鮑勤15萬元作為補償。請問:該怎樣分割房產呢?

答:

根據前不久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房屋由男方鮑勤用婚前錢款首付,房屋登記在鮑勤的名下,應屬於鮑勤所有。

婚後房產的增值,離婚時應按男女雙方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具體來說男方鮑勤投資20萬元(婚前10萬元、婚後夫妻共同還貸20萬元,分得10萬元),女方肖豔投資10萬元(婚後共同還貸20萬元分得10萬元),男方應分得房產增值20萬元,女方應分得房產增值10萬元。房屋歸男方鮑勤所有,鮑勤總計應給女方20萬元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