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刑法、民法中的“人”的曆史沿革(1 / 2)

淺談刑法、民法中的“人”的曆史沿革

社科視點

作者:何鋌

摘 要:刑法、民法兩種不同的法律規範對於的理論探索不同的僅僅看待“人”的角度和調整的方式不同,其本質最終都歸於對於“人性”的探討。兩者對於“人”的權利享有以及責任承擔方式並不相同,但邏輯基元始終是對於“人”的研究。

關鍵詞:人;刑法人;自然人;法人

作者簡介:何鋌,四川大學法學院刑法11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刑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2)-21--01

人類社會數千年來有原始社會的野蠻,有國王統治一切的封建社會,有社會斷層巨大、大眾貧困的資本主義社會,也有建立生產資料屬於人民的社會主義社會。無論社會形態的變化萬千,人,始終是每一種社會形態的基礎。隻有在“人”這個邏輯基礎之上才能對社會、法律進行符合本性的研究,除開了對於“人”這個概念的研究而進行人類社會和法律的研究隻能是本末倒置,失其根本。

法律對於人的調整,有私法上具有完全自知、完全自由,也是平等的自然“人”以及擁有獨立財產、承擔獨立責任的“法人”;也有公法中對其行為負責的“刑法人”。既然人是法律邏輯最為原始的基元,我們對於“人”的研究也是極為必要的。私法中的“人”與公法中(具體地說即刑法)的“人”的異同比較對於我們看清法律體係中的人有極大益處。

(一)刑法中的“人”

刑法理論的發展過程中有兩種基本的學派——“舊派”與“新派”。兩大理論學派對於的“人”的研究都有著其背後對其影響巨大的社會環境。舊派產生與18世紀中後期,這一時期的刑法理論處於封建社會的邊緣階段,因而對於封建社會中恣意、殘酷的刑法反對最為強烈,以社會契約論以及自然法理論為其思想基礎。古典刑法理論的刑法人觀念認為,刑法中所談論的人,都是能夠鑒別善惡、可以棄惡從善、有自由意誌和自我規律能力的社會一般人。【1】當時的社會大環境是封建社會的逐步沒落而資本主義的發展日益受到封建製度的抑製,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需要在社會中倡導意誌自由的“人”,“刑法人”具有自由意誌,即可以任意地將某種引誘力作為行為的動機或者不作為行為的動機,這種絕對的意誌自由論認為,所有的人都能夠不受素質、環境的影響,理性地選擇行為。【2】這種純樸的對於“人”的認識在現在看來確有其不足之處,但那時的人民隻有在這樣的思想鼓舞下才能有足夠的勇氣向蔓延千年的封建製度發起挑戰。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這種“純樸”的以意誌自由論為基礎的刑法理論變得不切時宜,歐洲進入資本主義的國家出現越來越多的少年犯、慣犯等等,這些問題威脅著新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因而刑法理論對於人也有了新的研究,在新派刑法理論中,刑法學家對於犯罪學的研究更加深入,他們認為社會中的人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是不具有自由意誌的,刑法人也以決定論為主流思想,即人的犯罪行為並不是其本身的自由意誌所決定,而是由“人”的基因遺傳、社會環境、生理因素等等所決定。也就是說刑法中“人”及其行為成為了基因等因素的奴隸。

現代刑法理論中對於“人”的認識較之前的新舊派理論有較大改觀,筆者認為現如今社會,由於各種商品生產的發展,個體人處於較大的風險中,在未來這種社會經濟的發展所帶來的危險會越來越大,因而現代社會以及未來,具有風險意識的自主刑法人才是其所應有的新麵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