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貪腐大檢察官(1)(1 / 2)

被中紀委帶走的大檢察官

江西省檢察院原檢察長、大檢察官丁鑫發落馬記

2004年7月4日,中共江西省委第十一屆六次全會上,江西省紀委在通報了餘小平自殺案查處情況的同時,還披露了江西省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被中紀委立案審查的消息。據透露,丁被認為“徇私枉法、以權謀私、包庇兒子違法活動”。他是中國第一個被立案審查的在位的省級檢察長,也是首個被立案審查的大檢察官。7月5日,江西省檢察院召開全院幹部大會,對此也作了通報。該院黨組副書記、第一副檢察長林海被宣布主持工作。

2004年7月2日對丁鑫發來說確實是個“黑色星期五”。本來,這一天是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信訪接待日。丁鑫發將在這一天裏接待群眾來訪,受理群眾投訴。不料,這天的丁鑫發檢察長卻在辦公室“接待”了一批“不速之客”。“客人”是江西省委書記孟建柱,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傅克誠等人。但更讓人驚魂的客人,卻是中央紀委分管案件檢查工作的一名副書記。檢察院黨組成員被召集後,中紀委這名副書記當場宣布對丁鑫發“立案審查”、“集中談話”。聽了這話的丁鑫發忍不住心裏一驚,不過,好在他在這之前已經有些心理準備,不致於在同事和下屬麵前表現得過於驚慌和難堪。在按要求作出“積極配合”的表態之後,丁鑫發被帶往南昌昌北機場,和中紀委的“客人”們一道登上飛往北京的飛機。讓人驚異的是,與中紀委幹部同行的還有10名警察,這種場麵讓曾經擔任過江西省公安廳長的丁鑫發頓生惶恐,並有一種大勢已去之感。

浙江省原副省長王鍾麓案牽出江西省檢察長

2004年6月30日,浙江省原副省長王鍾麓涉嫌受賄罪、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案在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王鍾麓被指控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9萬元人民幣及在參與有關項目決策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虧損4440萬餘元人民幣。法院將擇日宣判。公訴機關在法庭上指控,1993年至1998年,王鍾麓在擔任浙江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浙江省置地聯合公司、杭州華源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孫達山(已被判刑6年)謀取利益。事後,王鍾麓在1998年至2000年期間,先後5次收受孫達山39萬元。公訴機關還指控,1993年至1994年,王鍾麓在浙江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參與深圳金三元大廈、佳賓大廈以及上海鴻發苑項目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虧損4446.73萬元。其間,王鍾麓兒子王偉明(在逃)收受有關人員給予的人民幣450萬元、港幣117萬元、美元1萬元和一輛價值8.3萬美元的奔馳牌轎車,總計人民幣600餘萬元。

王鍾麓的這種行為最可惡之處,就是典型的損公肥私:一方麵是讓自己撈取數百萬元的好處,另一方麵是讓國家損失數千萬元的巨款。因而被浙江省公布為“2003年度十大經濟案”並且名列第一位,即“.王鍾麓涉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案’”。與別的高官經濟犯罪案不同的是,該案不僅由省紀委立案、省審計廳立案、省檢察院立案,而且省公安廳也立了案,可見其問題的複雜性。——“2003年1月16日,浙江省公安廳對省國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鍾麓涉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案立案偵查。經查,犯罪嫌疑人王鍾麓任職期間,在省國信公司向海南太陽集團提供大額借款和貸款擔保以及投資上海鴻發苑項目、深圳金三元大廈項目和嘉賓大廈項目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省國信公司巨額經濟損失。2003年10月28日,王鍾麓因涉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移送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萬邦評估公司的評估,浙江國信和浙江國信企業集團母公司——浙江國信集團,為一些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報告顯示,2000年浙江國信企業集團有淨利潤7.6萬元,到了2001年上半年則虧損1838.7萬元。此外,浙江國信集團還為國信企業集團下屬的子公司——上海鴻彙置業有限公司、上海金信房地產開發公司的2000多萬和1600多萬逾期貸款,作了擔保。兩公司的會計報表顯示,截至2001年6月30日,兩公司分別虧損2000多萬元和1100多萬元。評估書顯示,截至2001年6月30日,浙江國信為其他單位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共計人民幣12.07億元,其中,為國信企業集團擔保金額5.85億元,為其他單位擔保金額6.2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