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副省高官的致富經(1)(1 / 2)

遼寧副省高官宋勇的“致富經”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案紀實

2011年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勇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宋勇擔任中共遼寧省盤錦市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朝陽市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盤錦立信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解決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022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一審判決後,宋勇並未提出上訴。

出售17頂官帽安插親信謀大利

據檢察機關起訴並經法院審理認定,宋勇共涉及23宗受賄事實,其中有17宗為賣官所得,共涉及賄款人民幣196萬元、美金18.6萬元。出售的17頂烏紗帽分別為:市委常委、市政協副主席、市總工會主席、縣(市)委書記、縣長、市財政局長、市公安局長、市交通局長、文化局長等,另外還包括全國人大代表等頭銜。

表麵上看起來,宋勇是在賣官,而且要價不高,“利潤”一般。其實,除了賣官直接變現外,更重要的是通過賣官安插親信,然後通過這些親信為他辦事,從而獲取更多的利益。

其中的一個典型,便是17宗賣官案例中最大的一宗,它來自原朝陽市委常委、淩源市委書記宋久林。

宋勇與宋久林均為團幹出身,二人關係密切,在朝陽人盡皆知,人稱“二宋”。宋勇先後五次收受宋久林折合人民幣合計105萬元,為時任朝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宋久林擔任朝陽市總工會黨組書記、主席、市委常委、淩源市委書記提供幫助。

2004年8月,朝陽市委組織部門負責人接到宋勇電話,要求提名宋久林擔任朝陽市總工會主席,並稱已和遼寧省委組織部、省總工會完成溝通,取得了上級同意,要求當地組織部門“盡快完成相關的組織程序”。

在宋的指使下,組織部門迅速行動,完成考察、提名等一係列程序後,宋久林當月即被朝陽市委任命為朝陽市總工會黨組書記,並由朝陽市委提名、工會選舉擔任市總工會主席。到第二個月,省委便任命宋久林為朝陽市委常委(兼任總工會主席)。但現在看來,宋久林看中的顯然不是總工會主席這個清水衙門,而是當地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即總工會主席可以由市級領導兼任,他看中的是市委常委這個缺。一旦到手後,他就想辦法再轉任其他崗位,謀取更能找錢的崗位。果然,在宋勇的幫助下,一年後的2005年12月,宋久便坐上了“礦業大市”淩源市委書記的寶座。這樣,宋既有了朝陽市委常委(副廳級)的頭銜,又擁有了縣級市淩源市委書記的實權,可謂有名有利。

宋勇如此青睞宋久林,自然有前期的權錢交易基礎,並且形成一種投桃報李的默契。2003年春,主政朝陽不久的宋勇,隨即啟動北大街改造工程,由時任朝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宋久林擔任工程副總指揮。

2003年6月,開發商孫躍武找到宋勇欲承攬工程,後者即招宋久林過來。孫躍武先後送給宋勇人民幣、美元等折合人民幣246萬元,成為後者最大宗行賄源。因為有著宋勇及宋久林的支持,孫躍武獲準緩交土地出讓金,並得以極低的補償價格拆遷征用了村民土地,獲益頗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