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問題及對策(1 / 2)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問題及對策

經管視線

作者:趙青茶

摘要:在《政府采購法》頒布和實施後,各級地方政府都對政府采購進行了規範化管理,但與發達國家比較,我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仍處於起步階段,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針對政府采購的“程序規範、公正透明、競爭度高”等特點,總結歸納了我國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幾個方麵的問題。並根據這些問題,分析了在我國政府采購實踐中解決對策。

關鍵詞:政府采購;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5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01

一、我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發展現狀

隨著政府采購製度改革的逐步推進,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作用,促進在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等政策目標的逐步實現。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購法》為統領的政府采購法律製度體係,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了製度保障。與此同時,地方法規製度建設取得很大進展,地方政府采購法規製度建設使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規章製度的實施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采購管理機構、采購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職責分工也逐步明確,“管采分離、機構分設、政事分開、相互製約”的工作機製正在推行,初步建立了采購管理機構統一監督管理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具體操作執行的采購管理體製。形成了一支專門從事政府采購的幹部隊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成效初步顯現,一是政府采購節約了財政資金,節約率一般在10%以上;二是政府采購促進了廉政建設,實行政府采購,引入了招標投標競爭機製,強化了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和製約;三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營造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環境,支持了國內優勢企業,擴大了國內優勢企業的市場。

二、我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存在的問題分析

當前,我國的政府采購事業發展迅猛,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總的來說由於起步較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工作中不可避免會存在一些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法律法規不健全。近年來我國相繼出台了一係列政府采購法規,但仍存在許多問題:一是立法層次低。除了《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外,其餘均是具有指導意義的部門規章,法律的嚴肅性既約束性明顯不足。各地的法規建設也大多以地方政府或財政部門的名義頒發,未提上人大立法的高度。二是法規不統一。在國家層麵,已有的《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在製度構建上的矛盾和缺位日益凸現,兩法在規範範圍、適用對象、招標投標以及采購過程中涉及到的內容上有很大差異,缺乏銜接甚至自相矛盾。在地方,由於缺乏統一的政策依據,針對不同地區和行業的特點分別擬定了一些辦法和規定,其實施的範圍、內容和方法也存在較大差異。三是法規不配套。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政府采購還沒有成體係的法律法規。由於沒有統一的政府采購立法,操作中的政策法規明顯不足,許多應該頒布和出台的措施仍未出台。

2.機構設置不規範。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模式,采購機構的性質、體製五花八門,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一是政府采購機構設置不科學。《政府采購法》對管采機構的設立規定不明確,導致各地機構設置差異很大。二是“采管分離”不規範、不徹底。《政府采購法》出台後,各地大力推進“采管分離”工作,但由於沒有統一規範的模式,具體執行依然比較混亂。管理部門一般定位為財政部門,但集中采購機構則千差萬別。目前“采管分離”主要還是局限在中央和省級層麵,市縣層麵采管不分的現象依舊存在。三是政府采購的管理(決策)機構與操作(執行)機構分工不明確,協調機製欠缺。有的地方采購管理部門既製定政策,管理審批和招標,又負責合同驗收、資金支付和監督檢查,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權力集中,導致設租和尋租現象較為突出,腐敗問題嚴重。

3.招標投標行為不規範。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透明環境中 ,體現物有所值。但是,招標投標工作涉及對象廣泛,經濟利益誘人,權力集中,成為眾多供應商、采購人、執行機構、管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的利益博弈場所,由於製度和監管的缺失,導致招標投標工作從計劃製定、采購方式審批、招標文件編製、供應商投標、專家評標、定標、合同簽訂及履約、合同驗收及資金支付、監督檢查等全過程充斥著設租、尋租等腐敗現象,一些不規範的競爭、不規則的運作和不到位的監管亟待解決。

4.監管體係不健全。政府采購區別於以往分散采購的最大特點便是它的程序性和規範性。政府采購工作的每一個層次、階段和環節,都應有其明確規範的職責分工和操作程序,都應受到相關監督主體的跟蹤監督。隻有這樣,才能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的監管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但在監督主體、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措施及其相互製約機製方麵缺乏明確的要求,可操作性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