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研究綜述(1 / 2)

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研究綜述

財經縱橫

作者:趙璐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融資渠道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保障,融資租賃也逐漸成為與銀行信貸、證券、保險等並駕齊驅的金融工具之一。稅收的政策對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有著很大的影響,改進和完善稅收政策對其發展至關重要。

關鍵詞:融資租賃;稅法;會計準則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1

一、研究背景

(一)融資租賃的產生和發展

二戰之後的美國,出現工業化的生產過剩,為了推銷自己的機器設備,廠商開始允許客戶以分期付款、賒銷等方式進行交易。但資金風險使廠商借用傳統的租賃思想,即廠商保有設備的所有權,購買方隻擁有其使用權,直到貨款以租金的方式全部收回後,或將設備歸還,或購買方支付象征性的價格取得設備的所有權。這種交易方式就被稱作“融資租賃”。

目前,融資租賃已成為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工具,實質是以融物的形式進行融資。集融資與融物為一身,既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又為企業使用先進技術設備創造了條件。然而由於我國稅收的相關政策沒有能夠給予較多優惠,造成了目前融資租賃的稅收瓶頸。

(二)融資租賃瓶頸產生的主要原因

1.會計準則和稅法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承租人應在租賃期開始日將資產當日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的較低者作為該資產的賬麵價值,同時將最低租賃付款額計入長期應付款,二者的差額暫計入未確認融資費用,在租賃期內進行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總額加上簽訂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若沒有合同約定價,就以資產的公允價值代替。因此需要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流轉稅政策。我國對現有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時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而且對不同的納稅主體征收不同比例的稅費。根據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增值稅轉型方案,企業在購入新的機器設備時,設備價款計入固定資產而增值稅單獨入賬,且在日後進行抵扣。但是針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國外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的研究

融資租賃在英美等發達國家運用的較早,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政策製度體係。對融資租賃的稅收優惠主要總結為以下兩種:

1.投資減稅政策。吳曉宇(2009)、嚴衛中等人(2010)的研究中總結了英國、美國、德國和日本在融資租賃業方麵實行的稅收政策。

美國在1962年就提出了投資稅收抵免製度,根據這項製度投資者就可以在購買設備的當年,抵扣設備金額一定比例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此政策鼓勵企業進行設備投資。之後1981年頒布的經濟複興稅法,擴大了稅收優惠的範圍,同時對租賃業的管理製度也簡化了許多。英國在1970年頒布的金融法中實行了第一年減稅的政策,即新設備投資的頭一年可以得到稅收減免,這項製度隻適用於有關機械設備和廠房投資。而減值減稅適用於各種類型的設備和廠房,但上述兩種優惠政策不能疊加使用。

2.加速折舊製度。折舊屬於資產的抵扣項目,它的增加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若當年的折舊越多,那麼繳納的所得稅就越少,這對於企業是一種可以延遲稅收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