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包裝物押金的存在問題及對策(1 / 2)

包裝物押金的存在問題及對策

財經縱橫

作者:餘順莉

摘要:由於會計與稅務對於包裝物的規定有一些出入,以及相關管理製度對於包裝物的規定較少,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對有關包裝物的製度及文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並提出相關對策,使包裝物相關稅收製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包裝物押金;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1

包裝物指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為包裝本企業的產品或商品,並隨同它們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給購貨方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筐、罐、袋等。而包裝物押金的產生則是因為包裝物在出借及出租的過程中,銷貨方為了促使購貨方盡早將包裝物歸還而收取一定押金,同時也是對出租或出借的包裝物的一種保障,以免包裝物損毀而不能歸還。

按照常理來說的話,押金既不屬於銷貨方的收入,更不屬於一種資產,不能為企業實現經濟效益,並且在一定的時候還需要原封不動的歸還於購貨方,它僅僅是一種保證金的存在方式。因此,到目前為止,圍繞著包裝物的具體會計處理上有很多方麵都有爭議,大多是關於是否將包裝物所繳的稅金納入銷售費用,以及納入的具體時間等等一係列問題。而同時,在包裝物押金的相關處理上其實也還存在著一些小問題。

一、包裝物押金逾期的相關問題及建議

為了堵塞稅收的漏洞,相關機關對逾期包裝物押金進行了一些特殊的規定,與之相關的主要兩種稅即增值稅和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並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如果包裝物不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從這兩條規定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包裝物押金逾期1年後才收取增值稅和消費稅。然而“逾期一年”這項條件規定的有些不夠嚴謹。例如,非酒類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商品1000件,因需要而出租1000件相關包裝物給乙公司並收取20000元包裝物押金。而將滿1年時因種種原因包裝物不能如期歸還,本來照稅法規定這筆押金無論將來是否能歸還都應在逾期一年時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但是,隻要甲公司與乙公司商定辦一條歸還手續和一條出借手續,並且兩方都做好相關賬務處理,那麼即使不歸還包裝物也形同歸還了一次並再借了一次,那麼稅收所規定的的“逾期一年”的條件則形同虛設,甲公司即免去了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