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赤道原則在我國該如何本土化的問題。文章首先介紹了赤道原則的產生與發展,其次重點敘述了赤道原則的實施案例薩哈林2號石油天然氣項目,緊接著分析了赤道原則的不足,由於赤道原則已經成為項目融資領域的國際慣例和行業標準,最後就我國銀行加入赤道原則麵臨的問題提出了獨特的解決方式。
關鍵詞:赤道原則 融資額度 本土化
環境問題已經威脅到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各個方麵,備受人們關注。以前人們僅僅把責任推到直接造成環境危害的相關企業,而忽視了企業背後的力量即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給企業進行融資,就代表其認可企業的項目,可見金融機構是造成環境危害的罪魁禍首。這種輿論給銀行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各方壓力接踵而至,內部壓力主要來自於關注環境和社會問題的董事會成員和銀行對環保風險的分擔,外部壓力主要來自於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機構、環保部門以及非政府組織等等,給銀行形成一種無形的威懾力。麵對各方壓力,國際上提出了赤道原則,即非南非北,居中間赤道,以示公平。赤道原則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管理與發展項目融資有關的社會和環境問題的一套自願性原則。
一、赤道原則的產生與發展
2002年10月,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在倫敦主持召開了一個由9個商業銀行參加的會議,討論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會上花旗銀行提出動議,認為國際金融界應盡量製定一個統一的規則來解決這些問題。隨後,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西德意誌州立銀行和花旗銀行同意成立一個任務工作組來起草一個框架供其他金融機構參考,他們在國際金融公司保障政策的基礎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針對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即赤道原則。
2006年3月,赤道原則經曆了一次較大的修訂,這次修訂廣泛爭取了各非政府組織、非赤道銀行和ECA機構的意見,並於7月份發布實施,修改後的赤道原則具有如下主要特點:1,把赤道原則從行業方法上升到行業基準的高度,從總體上提升了執行的標準;2,適用範圍擴大,降低了符合項目融資條件的規模和入門銀行的門檻,由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改為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受約束的範圍由投資、貸款行為擴展到財務顧問行為,同時對於已有項目的擴建或改建也要求執行赤道原則;3強調社會問題和環境問題並重,而不是隻重視環境問題,如改環境評估為社會和環境評估,並為利益相關者提供更好的協商機製。
赤道原則的適用對象為項目融資,是一種融資方式,貸款方主要以單一項目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還款的資金來源與風險的抵押品,銀行對借款人本人或實體無追索權,而隻能就項目資產行使追索權。赤道原則將貸款項目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項目是指有可能對社會或環境造成多種多樣的、不可逆轉的或前所未有的重大負麵影響的項目;B類指有可能對社會或環境造成一定程度負麵影響的項目,但這些影響數量較少、基本上隻覆蓋本地區、很大程度上可以逆轉、並且通過緩解措施容易得以改善;c類指對社會或環境隻造成最小程度的影響或沒有影響的項目。
二、赤道原則實施案例分析
赤道銀行在實施時,首先要審查是否是項目融資;其次是將其分類或看分類是否準確,最後就是對《環境評估報告》、《環境管理方案》和貸款協議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主要審查這些文件是否充分考慮到環境與社會問題,是否違反了赤道原則。在審查時不能僅限於發起人提供的材料和專家,而是要銀行委派專家進行獨立調查,對材料進行核實,以確定環境和社會風險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