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1 / 2)

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

理論視野

作者:張啟元

社會保障是民生之基,關乎社會公平正義,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體現,是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黨和政府十分注重社會保障的製度建設,始終堅持把加快推進社會保障體係建設作為重要的民生工程,擺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突出位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社會保障水平大幅提高,社會保障製度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但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社會保障體係建設還麵臨著城鎮化和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巨大挑戰,有許多體製性、製度性的重大問題亟待解決。如管理體製分割,城鄉間、不同群體間社會保障待遇差距仍然較大,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缺口逐步擴大,管理服務體係不能適應發展的要求,改革和發展的任務十分艱巨。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麵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製度的改革目標,在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社會保障體係建設必須緊緊圍繞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麵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係。社會保障體係建設要逐步提高社會保障的總體水平,整合城鄉社會保障製度,推進社會保障規範化和標準化管理,建立社會保障製度長期穩定運行的長效機製,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的目標。

一、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製度 要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製度相銜接、逐步完善的社會救助體係,使救助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法製化。

目前,我國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為核心的城鄉社會救助體係基本形成,發揮著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完善社會救助製度要進一步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統籌發展,切實保障最低生活。國家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規範受災人員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受災人員提供應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國家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

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人員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加強就業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二、加快推進社會保險製度改革建設 社會保險製度是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部分,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係中的重要支柱,是社會基本保障的主體和核心。

要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以健全機製、明確責任、確保參保人權益為主要內容,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製。厘清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責任,實現養老保險關係在全國範圍內順暢轉移接續。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進行精算預測,為養老保險製度可持續穩定運行提供可靠依據,更好地發揮社會統籌的調節作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和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破除養老保險“雙軌製”,在更大範圍體現製度的公平性。同時,還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特點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製度,要與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製度、工資分配製度、財政體製改革相互配套,實行適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補充養老保險辦法,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各項社會保險製度的有效銜接,實現新老製度的平穩過渡。

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統籌確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