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問答
法紀園地
作者:遼信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於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由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70條。第一章總則,共11條,包括本法的適用範圍和製定實施城鄉規劃的原則。第二章城鄉規劃的製定,共16條,包括城市、鎮、鄉、村莊規劃的內容和從事城鄉規劃編製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共18條,包括城市、鎮、鄉、村莊如何實施城鄉規劃。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共5條,包括修改城鄉規劃的情形。第五章監督檢查,共7條,包括加強對城鄉規劃編製、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第六章法律責任,共12條,包括對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處理。第七章附則,共1條,包括施行日期。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規定,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係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製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製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問: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原則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規定,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曆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問:城市、鎮、鄉和村莊規劃的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係,禁止、限製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係、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曆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製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曆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問:城市、鎮、鄉和村莊如何實施城鄉規劃?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係,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製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本欄編輯/程曉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