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父母經常拿成人的觀念去要求孩子,所以常常在這方麵產生矛盾。護短不好,拿成人的觀念去要求孩子也未必恰當。父母是孩子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依法替被告洗清罪嫌或替他尋找可以減輕罪名的證據,但隻是辯護,絕不是鼓動犯罪。父母據理替孩子辯護,這樣才能消除孩子的委屈,增加父母子女之間的感情。
我們看看下麵這個例子:小軍,13歲,一進門,把書包一丟,就氣呼呼地說:“我討厭開校車的馬伯伯,他今天罵我蠢、笨,還連說三次,又打我的頭。”
母親:“你一定惹他生氣了,不然馬伯伯怎麼會無緣無故地打你。”
小軍:“誰惹他了?我在跟別人聊天。”
母親:“馬伯伯可是個好人,他可能太累了,火氣大,你們一車調皮的孩子,吵吵鬧鬧,他不煩才怪,我敢說他對你沒有惡意。”
小軍不以為然,大聲喊道:“你就隻替他說話,護著外人,而不把我當回事。”說著就氣衝衝地跑出去了。母親這麼說,當然會使孩子生氣啦!孩子自己認為受了委屈,如父母再來講他的不是,袒護外人,這對他們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如,孩子由於糾察隊的粗暴、老師的偏心、鄰居的閑話等而和他們發生爭執,如果父母不替自己子女辯護,反而替這些人說話、找理由,孩子能服氣嗎?
有些父母可能認為幫自己孩子會把孩子寵壞,隻有讓孩子去吃苦頭才是幫助子女做人的好方法,這種想法隻會造成子女與父母的疏遠。父母應像辯護律師一樣做孩子的維護人,據理替孩子辯護,這樣才能消除孩子的委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