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裏發大水,損失誰買單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卞先生在家門口的佳信超市買了一台電熱水器,由該熱水器的生產廠家朝陽有限公司負責安裝。
2.幾天後,熱水器水管的螺絲突然炸裂,自來水流了滿地。當卞先生回家發現後,水深已有7、8厘米,造成家中直接經濟損失1萬多元。
3.佳信超市的工作人員稱,該熱水器由朝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商是達利有限公司,卞先生應找生產廠家或銷售商索賠。
4.但卞先生認為,佳信超市的服務員都身穿超市的統一製服,並且該超市負責收款及出具發票,理應對熱水器的質量負責。
說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本案中達利有限公司承租佳信超市櫃台進行銷售,應當標明真實的名稱和標記,但事實上,達利有限公司並未標明其真實身份,且銷售人員身著超市製服,由超市為其代收貨款並出具發票,達利有限公司相當於變相地在使用佳信超市的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可見,卞先生向佳信超市提出因熱水器存在缺陷造成的損失賠償,佳信超市應予賠償。佳信超市賠償後可以向達利有限公司或朝陽有限公司追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因缺陷商品遭受損害的受害者,既可以選擇向銷售者請求賠償,也可以選擇向生產者請求賠償,還可以選擇向銷售者、生產者一並請求賠償,任何一方都不得推諉。由此可知,本案中的卞先生既可以向佳信超市,又可以向達利有限公司,還可以向朝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