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及對策
管理研究
作者:謝強
摘要:目前我國在工程招投標階段中出現了很多違法違規現象,這些現象的出現主要是由於缺乏完善的工程招投標法律法規約束引起的。文章論述了工程招投標中的違規操作,提出建立相應法律,堵塞漏洞;加強執法力度,避免不法行為的出現;同時提出了對招投標方式積極創新,建立完善市場體製的建議。
關鍵詞:工程招投標;法律性問題;中標標準;招標文書
中圖分類號:TU7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14-0147-03
為了使不同的建設單位在招投標中公平競爭,需要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程招投標製度,隻有這樣才能確保選出最佳設計方案與設計單位,從而保證縮短工期、節約工程成本及提高工程質量等,但必須使其法製化,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施工,隻有這樣才能令當事人正常進行交易活動,保障工程在安全可靠的環境下進行。
1 工程招投標中的違規操作
1.1 招標單位出售招標文件時,故意抬高價格
對招標文件進行編製的工作具有很強的複雜性,因此若投標單位想要獲取重要信息需支付很高的工本費,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問題在於有些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定價過高,超過國家製定的標準,另一個問題是不管投標單位中標與否,它們對已經收取的工本費都是概不退還的。在成本上給投標單位造成了負擔,並且影響各單位的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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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招標項目的化整為零和規避招標
盡管我國相關法律中已明確規定不得對法律規定招標的工程規避招標或者化整為零,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這些現象時有發生。規避招標是指對於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隨意直接發給有關係的承包商、供應商等內定單位,從而規避法律對其的約束。有些單位公然違反法律中所規定的對工程招投標進行公開、誠實信用及公正的規定,依舊違反規定進行操作,從而導致有些招標單位認為可以不進行招標就能中標,進而給規避招標製造更多的發生機會。
1.3 使用合法程序在招投標中弄虛作假
在實際招投標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單位利用真實合法的程序進行虛假招投標。這些單位或許對有關程序中的規定沒有深入了解,但往往為了同一目的違背程序規定,破壞法律嚴肅性。所謂虛假招標實際上就是做好表麵工作,蒙蔽大眾,進而獲取自身利益。例如,在對工程實施招投標的過程中,雖然業主已經製定出評標辦法,並已通過審核,但卻因為一家投標公司的關係運作,使原來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被破壞,使得業主不得不在臨近開標前,修改評標的辦法,故意使該單位中標。這件事的發生嚴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對招投標工作的規定。再例如:某地區進行招標,從二十幾家單位中最終選出三家,最後招標單位為了能夠快速做出決定竟然使用一些不著邊際的方法做決定,投標單位往往要靠運氣才能中標,這就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並違背了我國法律中指出的規定。
1.4 合同過於形式化
我國招投標法中規定,中標的通知書具有很強法律約束力,其主要對象就是中標人。通知書中規定,中標人的中標價格就應為工程建設的承包價。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卻並非如此,很多中標人在各方壓力下,往往簽訂一些合同條款,這些條款中的內容與中標的招標文件有一定的差距,直接影響著國家整體利益。而由於監管部門往往忽視對實施合同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從而致使合同逐漸趨於形式化,毫無實際意義。
1.5 地方保護
我國招投標法中規定,對於必須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文件的發出時間與投標人提交競標文件之間的時間應不少於二十天,但在實際過程中,有很多招標人隨意縮短投標時間,從而導致外地競標單位無法及時編製出投標文件,再乘機索取高額交易費和招標管理費;並加強對外地競標單位的審批力度,從而加以限製。
1.6 盲目壓價
目前由於我國建築市場的供大於求現象的出現,使得在整個經濟市場中招標單位占據著優勢地位,有些招標單位往往利用本身的這種優勢隨意壓價,而對於想要中標的單位來說就不得不讓利,甚至有的單位還出現了墊資的情況,此外,有些招標單位在實際過程中還對施工單位采取不合理的資金結算方式,從而導致工程競標價低於平均水平。但對於施工單位來說,為了能夠保障自身利益,避免虧損現象的出現,就被迫使用一些劣質材料,從而嚴重影響了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