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北京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改革的思路與對策(1 / 3)

北京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改革的思路與對策

理論研究

作者:唐軍 劉金偉

北京是我國社會組織數量最多、增長最快的城市之一,但由於管理體製尚存在一些問題,社會組織的功能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製”,將現代社會組織體製與社會管理體製、基本公共服務體係、社會管理機製並列起來, 是社會建設和社會體製改革的重要目標,也是未來北京市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改革的重要著力點。

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北京市社會組織獲得快速發展,截止到2012年12月底,北京市共登記社會組織7975個,其中市級社會組織1826個、區縣社會組織6149個;社會團體3402個、民非4354個、基金會219個。另外,備案社區社會組織11813個。這些社會組織已經成為促進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與世界發達國家尤其是世界城市的目標相比,北京的社會組織發展還有較大差距。目前北京市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5.9個,而發達國家一般超過50個。北京市社會組織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也較低,從社會組織自身的能力來看,社會組織資源整合能力弱,籌募資源的渠道單一,缺乏勸募手段和形式,社會組織專業性不足。

究其原因,社會組織管理體製不合理是阻礙北京市社會組織發展的關鍵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社會組織立法滯後。在地方性立法層麵,北京市尚未出台有關社會組織的地方立法或政府規章,社會組織規範管理和發揮作用缺乏法律依據。

第二,社會組織“雙重”管理體製存在很多弊病。“雙重”管理導致多頭管理與注冊困境並存;分級登記與分級管理並存;監管責任推諉與監管內容重複並存;幹預過度或放任不管並存;限製競爭與限製活動地域並存等困境。

第三,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構不健全。一方麵,登記管理機關職責定位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特別是在涉外社會組織的管理上,民政部門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麵,區縣登記管理機關力量薄弱,全市16區縣登記管理機關正式編製僅有45人,最少的僅有1人,難以全麵履行登記、管理、監督和執法等職責。

另外,北京市民政局和市委社工委在管理職能上存在較為嚴重的交叉等。麵對這些問題,亟需加快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機製創新,不斷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和自我發展能力,努力增強社會組織的創造活力。

北京市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改革的思路

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下文簡稱《方案》)為參照,以形成職能清晰、權責明確、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社會組織管理體製的目標為導向,可以針對北京市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改革提出如下幾點思路。

第一,尊重既有製度安排,推進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改革。作為曆史沿革最久遠、上下關係較順暢的管理機構,北京市民政局在北京市社會組織管理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比較突出的成績。隨著國家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戰略方針的確立,北京市委社會工委、市社會辦作為推進首都社會建設的重要領導機構於2009年正式成立,它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宏觀指導本市社會組織建設與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組織建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推進社會組織改革和發展工作”。在工作實踐中,社會工委、社會辦在樞紐型社會組織體係的建設、社會組織黨建、社會組織培育等方麵開展了一係列較具創新性的工作,也取得了實際的成效。客觀地說,兩個部門在社會組織管理方麵各有所長;但不可否認的是,這兩個部門在涉及社會組織管理的實際工作中又存在著一定的職能交叉和職責重疊現象,亟待區分職能、理順關係。